-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5-00020
- 备注/文号:泉台管环审〔2025〕表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06
泉州宏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河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泉州宏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鞋底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张坂镇西雪路103号,租赁泉州富伟服饰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项目投产运营后年产鞋底400万双,具体建设内容、主要生产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间主要大气污染源为开炼、硫化、密炼、调胶、造粒、打磨、天然气燃烧等工序产生的废气。
开炼、硫化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5标准限值,有组织废气(臭气浓度、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密炼、开炼、造粒、一次发泡成型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袋式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
二次成型、烤箱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3)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
刷照射剂、烘干、照射、刷处理剂、刷胶(含调胶)、清洁等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4)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甲苯)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标准限值。
燃气锅炉燃天然气产生的废气,由1根8m高的排气筒(DA005)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
打磨、打粗工序产生的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根20m高的排气筒(DA006)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废气(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限值、废气(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限值。
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间应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油性原料空桶、废活性炭、废丝网版、油墨废渣、擦拭废布、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水性油墨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一)项目投产后,新增二氧化硫0.043吨/年、氮氧化物0.127吨/年。你单位应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及承诺,于项目投产前取得排污权指标。项目属于制鞋业,不属于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项目,不属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主要排放行业,位于省级工业园区内,不处于城市建成区;根据总量指标倍量交易的相关规定,项目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均按1倍交易,即需申购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为:二氧化硫0.043吨/年、氮氧化物0.127吨/年。
你单位凭本批复自行向排污权交易机构申购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如符合《泉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条件,可向泉州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技术中心申请协议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在申领(变更)排污许可证时提交有效的交易凭证,未落实到位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二)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2.66吨/年,在台商区域执行1.2倍削减替代(即3.192吨/年)。
四、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在项目投入运营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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