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522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骑米鞋业有限公司运动休闲鞋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1月22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骑米鞋业有限公司运动休闲鞋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崇山村325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骑米鞋业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喆枘鑫(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张坂镇崇山村325号2号厂房,租赁泉州骆骏投资有限公司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约7825.25平方米。全厂职工130人(130人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12小时,年产100万双运动休闲鞋。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生产废水经一套“混凝沉淀池+生化法”设施处理后外排,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项目废气主要为鞋底破面废气、烘干废气、一次刷胶废气、二次刷胶废气、贴合废气、涂感光胶废气、自然晾干废气、调墨废气、丝印废气。
鞋底破面废气、烘干废气、一次刷胶废气、二次刷胶废气、贴合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1标准。
涂感光胶废气、自然晾干废气、调墨废气、丝印废气采取密闭作业,经有“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在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东南侧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其余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废活性炭、原料空桶、废菲林、废丝网版、油墨废渣、擦拭废布、污泥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边角料按一般固废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执行;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11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20日在福建环保网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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