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514
    • 备注/文号:泉台管环审〔2024〕表4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4
    【行政许可】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泉州锦立模具有限公司模具翻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4-11-14 14:15

      泉州锦立模具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喆枘鑫(厦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写的《泉州锦立模具有限公司模具翻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以下简称《报告表》),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张坂镇玉埕村埕边1528号,租赁泉州市宏利达鞋业贸易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项目投产运营后年生产模具翻新3万副,具体建设内容、主要生产设备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在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有效做好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排,外排废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标准),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污染物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调漆、喷漆、烘干、喷枪清洗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

      调漆、喷漆、烘干、喷枪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吸附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有组织有机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4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间应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废活性炭、废吸附棉、漆渣、废清洗剂、破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尘渣、废砂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项目实施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

      1、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为0.1968吨/年,在台商区域执行1.2倍削减替代(即0.23616吨/年)。

      2、你单位应在“项目投产前取得相应排污权指标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检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划、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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