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509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0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锦立模具有限公司模具翻新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7日—2024年11月1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锦立模具有限公司模具翻新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埕边1528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锦立模具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泉州锦立模具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埕边1528号,租赁泉州市宏利达鞋业贸易有限公司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150m2,职工人数为5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投产运营后年生产模具翻新3万副。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颗粒物),调漆、喷漆、烘干、喷枪清洗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
调漆、喷漆、烘干、喷枪清洗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吸附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标准限值,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喷砂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管道收集+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一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4标准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标准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噪声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废吸附棉、漆渣、废清洗剂、破损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危废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完好原料空桶由生产厂家定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尘渣、废砂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于2024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22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发布了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7月29日在福建环保网上发布了第二次网络公示,本项目环评信息公示期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尚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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