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484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5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23
    【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56号)
    时间:2024-10-23 17:20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颜振勇                      

      住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纬三路凤林花苑1号楼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确因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办公需要,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东园镇东纬三路部分人行道(长边7米,面积24.4平方米),占用部分边分带(长边23米,面积46.5平方米)用于开设临时出入口。临时占用许可期限为2024年10月23日至2025年10月22日,临时占用许可到期后由你单位负责修复。

      临时占道期间,应采用连续固定围挡,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施工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并做好安全交通组织,不得影响行人及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占道前应报请道路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审批,确保交通组织安全,方可占道。

      占用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件、占用时限、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工程起止时间等内容。现场应做好占用道路、路灯、绿化、地下管线等相关保护措施,如涉及移植或迁移绿化、路灯等市政附属设施的相关移植或迁移费用由你单位承担。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盲道等。

      若因城市建设或政府行为需要,应立即按原状恢复并予以配合。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通行,因项目建设损坏的人行道等道路设施由你单位按原设计标准恢复,确保道路设施的完整性。施工中,应接受区执法应急局、玉沙湾集团对道路占用、恢复情况的检查、指导。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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