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466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5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11
    【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54号)
    时间:2024-10-11 16:57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公司惠安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陈仰峰                        

      住址: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1511号4A幢918室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确因泉州金屿大桥工程A2合同段(一期)电力管线迁改工程需要,同意你单位在洛阳镇滨湖西路挖掘部分人行道(长16米,宽1米,面积约16平方米),挖掘部分辅道水泥混凝土路面(长5米,宽2米,面积约10 平方米)共2处管线,用于该项目电力管线迁改施工。施工结束后由你单位负责修复原状。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应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临时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人行道及辅道水泥混凝土路面恢复质量应不低于(滨湖西路)原设计标准,施工完毕后你单位务必通知区执法应急局、玉沙湾集团现场验收,施工至结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泉州亿兴电力工程建设公司惠安分公司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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