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395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9
    【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47号)
    时间:2024-08-09 16:55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泉州紫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黄榕城                        

      住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纬三路紫云创投集团总部大楼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确因紫云全媒体中心商务办公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东园镇东纬三路部分人行道(长24米,宽1.8米,面积43.2平方米),用于项目活动板房临时占用。临时占用期限结束后如有损坏由你单位负责修复原状,临时占用许可期限为2024年8月9日至2024年12月8日。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应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临时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等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人行道路恢复质量应不低于原路面(东纬三路)结构层强度标准,施工完毕后你单位务必通知区执法应急局、玉沙湾集团现场验收,施工至结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泉州紫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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