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352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2
    【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37号)
    时间:2024-07-12 11:58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惠安县张坂东华木雕工艺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林国红                        

      住址: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滨湖南路938号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确因惠安县张坂东华木雕工艺厂生产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挖掘张纬五路部分人行道(长边9.24米,短边8米,宽5米,面积40.83平方米)、绿化带(长边15米,短边9.24米,宽1.5米,面积23.47平方米),开设一处临时出入口。临时占用期限结束后由你单位负责修复,并移交给区玉沙湾集团管养单位,临时占用许可期限为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7月11日。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应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临时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若因城市建设或政府行为需要,你单位应予以配合并按原状恢复。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通行,因项目建设损坏的人行道等道路设施由你单位按原设计标准恢复,确保道路设施的完整性。施工中,应接受区执法应急局对道路占用、恢复情况的检查、指导。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惠安县张坂东华木雕工艺厂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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