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314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9
    【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6月19日拟对泉州协富鞋业有限公司EVA拖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4-06-19 18:0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协富鞋业有限公司EVA拖鞋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9日—2024年6月2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协富鞋业有限公司EVA拖鞋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

      三、建设单位:泉州协富鞋业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厦门市卓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村,租用泉州市跃茂包装用品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筑面积约3860平方米,拟招入职工90人,均不住厂,年工作300天,日工作24h(两班制),年产EVA拖鞋200万双。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外排。外排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收集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废气主要为注射、定型、刷处理剂、照射、手工组合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

      项目注射、定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收集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刷处理剂、照射、手工组合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收集处理后,由一根15米高的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有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在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东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其他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废空桶由厂商定期回收。危废仓库建设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废次品、废包装袋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于2024年4月15日在生态环境公示网进行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4年4月30日进行第二次网络公示,截至公示结束,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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