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311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8
    【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6月18日拟对福建省泉州明琅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4-06-18 14:0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泉州明琅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8日—2024年6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泉州明琅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埕边自然村1552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泉州明琅食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张坂镇玉埕村,总用地面积6385平方米,拟招职工人数为40人,其中住厂40人,年工作时间300天,每天8小时,投产后全厂总生产规模:蒜蓉酱100吨/年,辣椒酱40吨/年,芥菜罐头25吨/年。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蔬菜类罐头生产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和净水制备废水。生产废水经“隔油沉渣+混凝沉淀+厌氧+中和+好氧+沉淀+消毒”处理后外排。项目外排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大气污染为食品气味(臭气)、油烟废气(油烟、非甲烷总烃)、锅炉废气(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污水站(臭气)、非正常排放废气(油烟废气)。

      油烟废气(油烟、非甲烷总烃)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由2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油烟废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标准限值。

      项目锅炉废气(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由一根排气筒8米高(DA003)排放。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硫化氢、氨)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无危险废物产生,项目不合格品、杂质及边角料,废包装袋,废抹布,废油脂,污水处理污泥等集中收于一般固废暂存区,综合处置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于2024年3月30日在生态环境公示网进行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4年4月1日进行第二次网络公示,截至公示结束,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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