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309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6-14
    【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31号)
    时间:2024-06-14 15:20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福建弘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骆乃超                             

      住址: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滨湖南路440号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南飞鸿·乐荟港(A区)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在张坂镇海湾大道挖掘部分人行道长10.3米、宽3.5米、面积约37平方米;挖掘部分绿化带长12米、宽2米、面积24平方米;挖掘部分路缘石长度约53.5米,用于该项目开设一处规划出入口。

      临时占道期间,应采用连续固定围挡,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施工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并做好安全交通组织,不得影响行人及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占道前应报请道路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审批,确保交通组织安全,方可占道。

      占用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件、占用时限、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工程起止时间等内容。现场应做好占用道路、路灯、绿化、地下管线等相关保护措施,如涉及移植或迁移绿化、路灯等市政附属设施的相关移植迁或移费用由你单位承担。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盲道等。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的连续性,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开口位置水泥混凝土质量应不低于原路面(海湾大道)结构层强度标准,施工完毕后你单位务必通知区资规局、泉州闽路市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现场验收,施工至结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福建弘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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