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259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2
    【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4年5月22日拟对福建省优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PE塑料膜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时间:2024-05-22 09:1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优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PE塑料膜生产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8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优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PE塑料膜生产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下垵村下垵 43-2号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优源包装用品有限公司PE塑料膜生产项目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福建松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位于东园镇下垵村下垵43-2号,租赁泉州富贵兴工艺礼品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面积1600平方米,聘用职工8人(均不住宿),年工作日300天,日工作8小时,年产PE塑料膜1000吨。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搅拌、挤出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

      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采用集气罩收集,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 排气筒(DA001)排放;搅拌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采用集气罩+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采用无组织排放。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

      项目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一般固废为粉尘、废包装材料、边角料及不合格品、废布袋等;危险废物为废活性炭、废机油按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进行收集、暂存、管理,并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仓库建设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要求;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于2024年3月22日在生态环境公示网进行第一次网络公示,于2024年4月1日进行第二次网络公示,截至公示结束,建设单位、技术单位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新建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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