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254
- 备注/文号:无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辉丽鞋材股份有限公司鞋垫面衬、复合布扩建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4年5月21日—2024年5月2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辉丽鞋材股份有限公司鞋垫面衬、复合布扩建项目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惠南工业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辉丽鞋材股份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益琨(泉州)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项目为扩建项目,利用项目原有闲置厂房进行扩建。扩建后项目总建筑面积26067.64平方米。扩建项目新增员工60人,扩建后全厂聘用职工80人(50人住宿)。年工作日300天,10小时工作制。投产后扩建项目新增年产复合布300万米、鞋垫面衬34万双;扩建后全厂年产复合海绵8000米、织布80吨、复合布300万米、鞋垫面衬34万双。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扩建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外排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生产过程主要污染源为胶水复合、过防水糊、热压/冷压定型、热熔膜复合、热转印和PU鞋垫注塑、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胶水复合、过防水糊、热转印、热压/冷压定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表1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
胶水复合、热熔膜复合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有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 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PU鞋垫注塑及烘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有组织有机废气执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中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3、噪声环境: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原料空桶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边角料、废转印纸收集暂存并外售回用;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于2024年1月8日在生态环境公示网进行第一次网络公示,2024年1月23日进行第二次网络公示,截至公示结束,建设单位、
技术单位未收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电话、传真、新建或邮件信息反馈。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亲清家园
邮编:36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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