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4-00191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3
    【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4〕22号)
    时间:2024-04-23 14:31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泉州立兴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朱晓隽                      

      住址: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埕边1545号                               

      经审查,你单位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泉州立兴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需要,根据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方案,同意你单位在张坂镇二期14米路挖掘部分人行道(长边15米、短边8.7米、面积35.55平方米),挖掘部分绿化带(长9米、宽1米、面积9平方米)用于开设一处规划出入口。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应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临时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盲道等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道路硬化质量应高于原路面(二期14米路)结构层强度标准,施工完毕后你单位务必通知区执法应急局与区玉沙湾集团、开发集团现场验收,施工至结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泉州立兴鞋业有限公司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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