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3-00249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3〕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22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惠安县东园镇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江栋枫
住址: 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惠安县东园镇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阳光村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工程需要,同意你单位在东园镇阳光村滨湖东路(PPP段项目)人行道路处开设1处临时出入口(开口长8米,宽4米,面积32平方米)。临时占用期限自许可之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并负责修复。
临时占道期间,应采用连续固定围挡,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施工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并做好安全交通组织,不得影响行人及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占道前应报请道路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审批,确保交通组织安全,方可占道。
占用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件、占用时限、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工程起止时间等内容。现场应做好占用道路、路灯、绿化、地下管线等相关保护措施,如涉及移植或迁移绿化、路灯等市政附属设施的相关移植迁或移费用由你单位承担。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盲道等。
若因城市建设或政府行为需要,应立即按原状恢复并予以配合。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通行,因项目建设损坏的人行道等道路设施由你单位按不低于原设计标准恢复,确保道路设施的完整性。施工中,应接受区执法应急局对道路占用、恢复情况的检查、指导。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惠安县东园镇阳光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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