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3-00144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3〕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3
    【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3〕27号)
    时间:2023-05-23 17:33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327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 福建中崎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谢鹏翔                         

    住址: 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后海村加坑315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3523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福建中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泉州台商投资区黑臭水体整治工程项目(黄岭村—玉埕生态公园)需进行污水管道施工,同意你单位挖掘南山路—规划张横九路部分人行道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共8处污水管道施工,挖掘规划张横九路人行道面积约14.4平方米、挖掘规划张横九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面积约138.8平方米(附图),施工期限自许可之日起130日内,并负责修复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占用时应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临时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开设出入口的质量应不低于原路面(南山路—规划张横九路)结构层强度标准工完后你单位务必通知区执法应急局与区开发集团、玉沙湾集团进行现场验收,施工至养护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福建中崎建设有限公司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

    20235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