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3-00121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3〕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08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3〕23号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 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黄友利
住址: 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大创商厦7楼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3年5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学堂南街部分人行道用于开设一处临时施工出入口,临时出入口面积约64.26平方米(附图),临时占用期限自许可之日起150日内,并负责修复。
临时占道期间,应采用连续固定围挡,并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施工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并做好安全交通组织,不得影响行人及非机动车的正常通行,占道前应报请道路所属辖区交警大队审批,确保交通组织安全,方可占道。
占用现场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项目、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件、占用时限、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工程起止时间等内容。现场应做好占用道路、路灯、绿化、地下管线等相关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城市道路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功能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盲道等。
若因城市建设或政府行为需要,应立即按原状恢复并予以配合。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通行,因项目建设损坏的人行道等道路设施由你单位按原设计标准恢复,确保道路设施的完整性。施工中,应接受区执法应急局对道路占用、恢复情况的检查、指导。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泉州台商投资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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