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3-00092
    • 备注/文号: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3〕1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9
    【行政许可】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3〕19号)
    时间:2023-04-21 10:46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泉台审批公用许可〔202319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福建省永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叶锡强                          

    住址: 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惠经一路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3419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福建省永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的永鑫大酒店项目,需机械(台)浇筑主体临时占道施工和现场临时摆放3个办公活动板房,同意你单位临时占用惠经一路部分人行道面积约75平方米,用于该项目临时摆放3个办公活动板房;临时占用惠经一路部分沥路面面积约70平方米,用于该项目浇筑主体施工,上述两处临时占用期限自许可之日起210天止,待占用期限结束后如有损坏由你单位并负责修复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占用时应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临时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施工时应注意保护道路设施。道路设施如有损坏,应按原状恢复。占用期限结束后如有损坏应按不低于原路面(惠经一路)结构层强度标准进行修复工完后你单位务必通知区执法应急局与区开发集团、玉沙湾集团进行现场验收,施工至养护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福建省永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

    20234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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