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13114-0101-2023-00006 | 主题分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机构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 文 号 | 无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3-01-11 | ||
标 题: | 【行政许可】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1月1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新建中烯石墨烯系列新材料生产线项目) | ||
内容概述: | 【行政许可】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1月11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新建中烯石墨烯系列新材料生产线项目) |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新建中烯石墨烯系列新材料生产线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示时间:2023年1月11日—2023年1月17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新建中烯石墨烯系列新材料生产线
二、建设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海灵路中烯新材料产业园
三、建设单位:中烯新材料(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福建省裕丰环保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用利自有厂房,从事水性石墨烯涂料生产,年产5万吨水性石墨烯涂料 。共建设7栋大楼,其中1#楼作为原材料仓库,2#楼作为主要的生产车间,3#楼作为成品仓库,5#楼为宿舍楼及食堂,6#楼为办公楼,7#楼及8#楼作为写字楼跟展厅。拟招入职工80人(均住厂),年工作日255天,8小时,均为昼间。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择合理的施工期、施工工艺,严格施工区范围。施工生活污水应依托学校内、周边村庄现有污水处理系统收集,严禁直接外排;施工污水应按报告表要求采取隔油、沉淀等有效措施处理后,作为施工场地抑尘洒水或新路面养护用水,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禁污水直接排入沿线水体。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使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相应限值内,禁止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施工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处置,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二)运营期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项目无外排生产废水,设备清洗水作为生产用水回用于生产,冷却塔水循环利用,车间场地清洗水收集后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清洗,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2、大气环境: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粉尘、分散、研磨和包装废气。项目投料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厂房高度14m,排气筒高于楼顶1m),项目废气(颗粒物)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1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限值。
项目分散、研磨和包装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项目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1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限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处1h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限值、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
3、噪声环境:项目南厂界、东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即昼间≤70dB(A)、夜间≤60dB(A),其余两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即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项目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保措施;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利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综合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7399958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362122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联合承办 访客数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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