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4-0101-2020-00005
- 发布机构: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1-20
【其他】泉州台商投资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时间:2020-01-20 16:16
泉州台商投资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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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批事 项名称 |
实施 部门 |
共同实 施部门 |
中介服 务项目 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类型 | 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中介服务收费承担对象 | 中介服务时限及依据 | 备注 |
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台商区分局 | 无 | 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规划服务单位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是否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
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 |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台商区分局 | 无 | 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规划服务单位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1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选址的,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出具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确定是否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
3 |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台商区分局 | 无 |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 取得资质的相关服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项目,应提交 |
4 | 经依法审定的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修改 |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台商区分局 | 无 | 交通影响专项论证报告 | 取得资质的相关服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0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3条; (3)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 (4)拟选址所在地的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台商区分局 | 无 | 《泉州市建设项目规划综合指标审查报告》 | 取得资质的测量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无 | 日照分析复核报告 | 取得资质的相关服务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含大、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寝室等提供。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 |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台商区分局 | 无 | 《泉州市建设项目规划综合指标审查报告》 | 取得资质的测量单位 | (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36条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7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核发 |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台商区分局 | 无 |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 取得资质的测量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45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45条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 施工图审查机构 | 1.《建筑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9 |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提交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资料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建设部令第2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10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人防工程测量报告 | 取得资质的测量单位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 2008年12月2日修订) 第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报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防护设计审核时,应当提供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11 | 商品房现售备案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产权登记的测绘面积报告 | 测绘单位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12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拟预售房屋经有资质测绘单位提供的售房图及面积详细清单(包括户型、套数、各单元面积、预售总面积,贮藏间数量,面积及价格) | 测绘单位 |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 (一) 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 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 (三) 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函[2005]88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13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 检测机构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1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消防检测报告 | 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对进行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闽建〔2019〕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1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消防检测报告 | 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闽建〔2019〕2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16 |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编制广告钢结构设计图纸 | 取得资质的工程建筑设计单位 | 1.《建筑法》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广告法》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3.《泉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 (泉政〔2013〕15号) 十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定点意见书后,根据管辖范围向市、区城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利用建筑(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证明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安全检测鉴定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17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第100号令)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18 |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编制 | 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
中介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 中介机构性质为企业,实行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19 |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选聘物业公司备案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委托代理招标的,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时提供) | 招标代理机构 |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泉建房[2012]59号) 四、招标的相关事项 (五)招标项目的备案 6、委托代理招标的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委托代理招标的需提供)(中标时提供) | 招标代理机构 |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20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无 | 环境保护报告书 |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相关材料。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订)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环境保护影响登记书 |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相关材料。 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7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修订)第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备案。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21 |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变更_变更举办者 |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 无 | 财务清算报告 | 会计事务所 |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市场调节价 | 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 | 双方协商 | |
22 |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终止 |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 无 | 财务清算报告 | 会计事务所 |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市场调节价 | 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 | 双方协商 | |
23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_变更举办者 |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 无 | 财务清算报告 | 会计事务所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市场调节价 | 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 | 双方协商 | |
24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终止 |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 无 | 财务清算报告 | 会计事务所 |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市场调节价 | 提出申请的民办学校 | 双方协商 | |
25 | 开办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备案核查 |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 无 | 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 检测 | 《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开办滑翔、跳伞、热气球、漂流、登山、攀岩、蹦极、武术、拳击、赛车、飞艇、摩托艇、帆船、游泳、潜水、滑水、滑冰、滑轮等危险性大、技术要求高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项目开办前十五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四)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检验、检测报告。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书面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经营者限期改正。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26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申请办证)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18〕866号) 附件《福建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机关告知(三)许可办理3. 3个月内需提交的材料 取得卫生许可证3个月内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2)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含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27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新申请办证)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半年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次供水水质卫生质量监测报告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28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申办)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半年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次供水水质卫生质量监测报告;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二十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29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取得资质的评价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0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取得资质的评价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1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新申请办证)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施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取得资质的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七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2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本检验周期内有效的放射防护与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 取得资质的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3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 | 取得资质的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4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 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
35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项目或诊疗设备)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本年度放射诊疗设施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取得资质的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第十七条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 ||||||||||
36 |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 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7 |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 | 泉州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 | 无 | 个人剂量监测结果 | 取得资质的检测技术服务机构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8 |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设立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资产证明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修正)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39 |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财务清算报告;出具资产证明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修正) 第十二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举办者变更 |
40 | 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分立、合并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41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新办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42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变更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第七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第八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注册资本变更) |
43 | 区级慈善组织认定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44 | 区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查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45 | 区级社会团体(含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46 | 区级社会团体(含慈善组织)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47 | 区级社会团体(含慈善组织)年检登记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民社发【1996】10号 1996年5月14日) 第七条 社团在接受年检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一年度财务决算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三)《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48 | 区级社团换届前审批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49 |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0 |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1 | 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年检登记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财务会计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2 | 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资信证明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3 | 区级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第三项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4 | 区级非公募基金会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 无 | 出具验资报告 | 取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九条第三项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申请人 | 双方协商 | |
55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 无 |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 | 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第十条第二款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第一款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 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 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 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 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6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 无 | 初步设计及概算书编制 | 取得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办 |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 无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 无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59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 无 | 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三)安全评价报告。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0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 无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取得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1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 无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取得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62 |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区科技经济发展局 | 无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 | 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 |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取得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 | 市场调节价 | 企业 | 双方协商 | ||||||
注:1.审批事项名称应与省网上办事大厅审批事项名称一致; 2.设定中介服务的依据填写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条款; 3.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及依据,写明具体收费标准及文件依据; 4.中介服务收费承担对象填写政府部门或企业; 5.中介服务时限及依据填写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无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的,填写双方协商; 6.需要进一步明确的事项说明,请在备注栏注明。 |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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