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QZ13113-0101-2022-00017 | 主题分类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机构 |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泉台管市监〔2022〕18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2-05-10 | ||
标 题: | 【规范性文件】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专项整治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规范性文件】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专项整治的通知 |
泉台管市监〔2022〕18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专项整治
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食品流通安全监管要点暨检查计划的通知》和《2022年福建省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环节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法整治、强化监管”的原则,深入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并着力解决保健食品经营环节未备案经营、未设置专区、虚假夸大宣传等突出问题。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增强我区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有效规范保健食品市场,切实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抓好问题整改。《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建议书》(惠检行公建〔2022〕9号)指出,辖区内兴源购物商场、万家旺购物广场、美宜佳等超市或便利店将“红牛”、“乐虎”等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在同一货架销售,未设置专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多数商户在未取得特殊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超范围经营。东园镇市场监管所要对发现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跟踪处理,督促经营者落实整改。
(二)规范经营行为
1.整治未备案经营保健食品问题。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经营保健食品的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摸排,建立经营单位台帐(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做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函〔2021〕280号),发现未备案经营保健食品的,要引导经营者按要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进行备案。
2.整治未设置保健食品专区等违规经营问题。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特殊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等要求,对专营店、商超、药店、便利店等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未设置专区(专柜)销售、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设置消费警示、销售产品标签不合规、欺诈销售、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保健食品虚假广告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经营者整改,依法依规处理。
(三)加强科普宣传。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介,同时结合日常监管,开展保健食品宣传,加大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和科普常识的宣贯力度,提升经营者和公众对保健食品的认识,引导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增强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行动成效。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进行排查,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采用培训、座谈、约谈、通报、警示、提醒告诫等方式,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同时,采取加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严厉查处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长效机制。要鼓励公众投诉举报,畅通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渠道。要固化治理成果,逐步建立行业自律、行业引导、部门联动、社会共治的保健食品长效监管机制。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单位在开展整治的同时,要认真对专项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请各单位于6月25日前将工作总结、宣传照片及整改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药品监管科。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台账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2022年5月10日印发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联合承办 访客数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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