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台管市监〔2021〕40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轻微违法
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实施意见
为落实《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区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实施意见:
一、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权,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守好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底线,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惩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合理原则。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三)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实行首错免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量罚一致的原则,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避免行政执法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等问题,提高执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不予处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实施不予处罚清单,就是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及时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纠正,则市场监管部门不再予以处罚。
适用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证据证明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二)具备整改条件;
(三)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过错;
(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工作程序
(一)批评教育。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违法的证据材料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改正期限。
(二)跟踪核查。在规定的改正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执法人员应予以核查,核实当事人是否改正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或改正不到位、不全面的,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三)不予立案审批。当事人在改正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
(四)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台账的登记、管理等工作。
各办案机构在作出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其他办案机构意见,避免重复适用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准备把握适用范围。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行清单化管理,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上级机关清单的调整及执法实践适时予以调整。
(二)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检查结束后应将相关执法资料整理归档,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三)突出普法宣传教育。实施过程中应突出批评教育与普法宣传,指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督促改正到位,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存在消费投诉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办法等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五、其他
1.意见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
2.“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附件: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科 2021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