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2-0101-2025-00002
    • 备注/文号:泉台管民生〔2025〕11号
    • 发布机构:民生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1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5-02-17 09:06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化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档案管理,推动我区社会救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民办发〔2008〕2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民保〔2014〕352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等文件,市民政局整合制定了《社会救助申请资料(2025年版)》,现就抓好运用工作,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工作统一领导

      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充分体现了我区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水平以及基层经办能力,直接关系到我区社会救助工作能否高质量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切实加强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将救助工作档案管理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强化统一领导,落实分级负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且有效利用。对新申请对象,自2025年1月1日起,要全部按新申请材料进行填报;对存量对象,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结合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分类分批予以完善更新。从2025年起,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将社会救助申请资料更新规范工作列为重点跟踪项目,各乡镇务必高度重视。

      二、明确目标,强化分级分类管理

      社会救助档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社区)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的审核、确认、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各级民政部门要以“客观反映困难群众实际生活水平”为目标,原则上按照社会救助工作权限,将档案分为公文类、审批类和日常管理类等3类落实分类分级管理。

      1.公文类档案,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并定期保存,其保存期限为30年。

      2.审批类档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及相关佐证资料、入户调查表、社会救助审批表及其他审批环节所需的相关资料。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整理,做到“一户一档”,保存期限为救助对象停止救助后不少于3年。

      3.日常管理类档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办理停发、增发、减发保障金的审批表和有关审核材料;救助对象名册;日常入户调查走访材料;上级部署临时性工作的相关材料等。日常管理类档案按文书档案的整理方法整理,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日常管理中的业务报表、分类统计表、资金统计表等统计材料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管理。日常管理中的资金预算和决算、划拨凭证、发放领取名册等材料归入本单位的会计档案,永久保存。永久保存档案应定期整理,移交单位档案室或档案管理单位。移交时需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三、严格管理,强化档案管理运用

      社会救助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和保密制度。社会救助档案不对外开放,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因工作或办案需要可以查阅社会救助档案。查阅者不得丢失、损毁、涂改档案。社会救助对象确因需要要求查阅本人档案的,应出示个人身份证,并经当地业务主管领导同意,救助对象只能查阅本人档案。

      严禁擅自销毁社会救助档案。对保管期满的社会救助档案,应由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及时向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报告,提交清册申请销毁,经同意后方可按档案销毁要求进行处理。有条件的可协调档案主管部门接收进馆或转成电子材料等形式长期保存。

      附件:社会救助申请资料(2025年版)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民生保障局

      2025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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