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2-0101-2020-00019
- 备注/文号:泉台管民生〔2020〕110号
- 发布机构:民生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立足早发现、早治疗,防患于未然,有效减轻干部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泉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泉医保〔2018〕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费用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度起,按照男性每年900元/人,女性每年1000元/人的标准,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列支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费用。体检额度另设虚拟账户,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度可使用公务员医疗补助(含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体检一次,体检补助费用当年有效,当年未使用的额度年底清零,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体检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由其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二、体检补助经费按实际发生金额由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台商投资区管理部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或按季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医保部门的要求,传送健康体检相关信息,没有及时传送或未按要求传送的暂不结算。
三、我区各参保单位可自行与定点医疗机构具体协商谈判确定健康体检项目及价格,统一组织单位人员参加体检,亦可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范围内自行选择体检项目。
四、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台商投资区管理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具有体检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实施。
五、本通知实施范围为已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单位(含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泉台管〔2016〕35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民生保障局 财政局 台商投资区管理部
2020年9月1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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