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4-0101-2024-00008
- 备注/文号:泉台管经〔2024〕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11
各中小学校、民办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课后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4〕4号)文件精神,借鉴周边县(区)做法,结合我区课后服务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范围
学校课后服务应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作好衔接。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服务不得纳入课后服务范围。不得在周末和节假日开展课后服务。
二、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1、学习日课后服务
每生每课时服务费1.8元,每学期缴纳1次。
2、特色课程托管服务
有条件的学校可聘请校外专业人员提供课后服务,开设特色课程。参加特色课程服务的学生收费标准为每生每课时4元,每学期缴纳1次。
3、其他情况
民办中小学课后服务发生的费用已计入学校办学成本的,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
三、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不得以课后服务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不得通过家长委员会、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课后服务费,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课后服务资金。不得将早到校看管和自习、午餐午休看管、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
四、其他事项
1、学校按照《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教规〔2023〕1号)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课后服务费用。
2、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核定,出现中途转学或休学等特殊情况的,要据实收取或据实退回相应的课后服务费。
3、课后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课后服务财政补贴及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参与课后服务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
4、本通知自2024年春季起执行。以往关于课后服务收费跟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原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教育文体旅游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泉台管经〔2021〕106号)同时废止。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教育文体旅游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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