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4-0101-2024-00001
    • 备注/文号:泉台管经〔202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5
    【其他】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关于转发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4-01-25 14:28

    本局各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社会治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工作制度的通知》(泉台委社〔20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2024125日           


    附件1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泉州台商投资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及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信息报告的行政处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收到通知后于20个工作日内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发现其存在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外商投资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所列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补报或者更正应当符合该条例有关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未报、错报、漏报的,应当通知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或更正。

    更正涉及公示事项的,更正前后的信息应当同时公示。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建立业务处理系统规定的处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并且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

     

     

     


    附件2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拍卖企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的处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初次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且未造成社会影响不大

     1.《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2.《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商务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63号)

        附件第4项,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2

    对拍卖企业违规开展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含2个子项)1.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处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受让方尚未从事拍卖活动等较轻情节的

      1.《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第四十六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

    对拍卖企业违规开展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含2个子项)2.对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仅雇佣2人以下主持一次拍卖活动,且没有违法所得

       1.《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公布,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拍卖企业应当依法开展拍卖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商务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闽审改办〔2016〕163号)

        附件第4项,下放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附件3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商业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收到责令限期备案通知后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4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行为的处理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侵占、破坏科普场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占、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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