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4-0101-2022-00111
- 备注/文号:泉台管经〔2022〕5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科技经济发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31
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你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函》(泉台管教函〔2022〕1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现将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调整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区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省级示
范幼儿园550元/生·月;市级示范幼儿园460元/生·月;区级示范幼儿园400元/生·月;普通幼儿园350元/生·月。小小班(早教班)收费标准可在上述同等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在幼儿园开学前一次性收取,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三、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规定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四、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网络版)管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通过非税收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五、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15等相关内容。
六、其它相关事项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8〕158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22年秋季入园的新生开始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科技经济发展局 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2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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