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4-0101-2020-00174
- 备注/文号:泉台管安监〔2020〕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9-24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办:
根据《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泉应急[2020]73号)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促进各项工作落地落细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自2020年9月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办要督促各工业企业认真对照《福建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中的通用部分、分行业部分、分专项部分整治重点和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表(附件1),涉及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等专项的工业企业还需参照对应的执法检查表(附件2至附件5),同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完善本企业大排查大整治检查表,确保检查全覆盖、不遗漏。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每月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造册登记,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并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全部整改到位,实现动态闭环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工业企业要在每月2日前将截至上月底本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清单和专项检查表(参考附件2至附件5)报送属地人民政府安办.
二、确保隐患定期清零。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办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有关文件和检查表转发到本辖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要完善隐患定期清零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督促企业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跟踪,按时清零;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立查立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较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一般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定期清零。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办将本地区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基本情况表(附件6)和逾期未整改完毕的隐患清单(附件7)汇总后,于每月5日(数据统计至上月底)前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附件7逐月报送至清零。
三、严格严肃监管执法。自2020年10月起,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办要结合工业企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执法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辖区内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重点突出企业主体责任、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涉氨制冷等内容。涉及专项执法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办要主动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接;为有效提升检查执法质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办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直接聘请专家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未每月开展全面自查、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违法违规和整改走过场的企业,要及时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坚决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严格依法查处,对典型案例必须及时予以曝光,切实解决执法宽松软的问题,确保大排查大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联系人:章志强,联系电话:27395529,邮箱:a27398830@126.com。
附件:1.工贸行业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表
2.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执法检查表
3.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4.工贸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5.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
6.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表
7.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逾期未整改隐患清单
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工贸行业企业主体责任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项目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检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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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管理机构与制度 |
1.未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九十四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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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建立健全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责任制考核。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十九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十一条、五十六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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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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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
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九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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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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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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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福建省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闽安委办〔20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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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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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培训与管理 |
9.未建立覆盖全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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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或者培训记录不健全。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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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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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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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特种作业人员未100%持证上岗。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八条、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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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合格即上岗。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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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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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未编制或者及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九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五条、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88号令)第三十六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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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高危企业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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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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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没有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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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包管理 |
19.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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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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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未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本企业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应急明电〔20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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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未参加本企业的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熟悉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本企业的主要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办<全省各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明电 〔2020〕28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应急明电〔202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致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公开信>的通知》(闽安委办〔2020〕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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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未造册登记,未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销号清单和隐患排查整治公示制度,或者隐患整改未实现动态闭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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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未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未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或者未向社会公示。 |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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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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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附件2
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
序号 |
违法行为/ 执法内容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果 |
检查人 |
1 |
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未与铸造系统联锁,未实现自动控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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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1.固定炉的出铝口是否有可靠的机械锁紧装置; 2.倾动炉是否实现自动控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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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固定式熔炼炉高温铝水出口和流槽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传感器和报警装置,液位传感器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现场检查: 1.高温铝水出口是否设置了液位传感器; 2.流槽与模盘接口处是否设置了液位; 3.流槽上是否设置了快速切断阀; 4.流槽上是否设置了紧急排放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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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企业在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4.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四)机械行业。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标准】 《变形铝及铝合金铸锭安全生产规范》(GB30078-2013)4.1.5熔炼、铸造设备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设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5.1.1.2应保持熔炼炉作业现场地面干燥。5.1.1.3应确保加入熔炼炉熔体中的原、辅材料干燥。 5.5.1保温炉(静置炉)应保持现场地面干燥。 |
现场检查: 1.原料储存区、熔铸场所是否防水,是否存在无关水管; 2.生产现场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3. 作业场所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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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监测和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实现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规范性文件】《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13.深井浇铸结晶器的循环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或循环水水泵未设置应急电源。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6.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
现场检查: 1.是否设置了应急水源,应急水源是否设置常闭电磁阀和手动阀; 2.冷却水系统是否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和报警装置; 3.监测系统是否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是否与倾动炉控制系统联锁。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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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当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并在设备周围设置拦挡围堰,防止熔融金属外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二)有色行业。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现场检查: 1.紧急排放槽的位置和容量是否满足紧急排放的要求; 2.材质是否符合要求。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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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钢丝卷扬系统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卷扬系统未设置应急电源;液压铸造系统未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1.查阅资料: 钢丝绳更换和点检记录; 2.现场检查: (1)钢丝绳是否为钢芯钢丝绳; (2)钢丝绳卷筒、夹是否符合要求; (3)卷扬系统是否设置应急电源; (4)液压铸造系统是否设置手动泄压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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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1.查阅资料: 是否制定控制铸造现场人数的制度。 2.现场检查: (1)是否有非生产人员进入铸造现场; (2)是否采取有效控制人数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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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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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附件3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果 |
检查人 |
1 |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1,8.1.,8.1.3,8.1.4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2 |
1.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图纸、改造方案等。 2.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是否存在互联互通。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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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7.1.3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3 |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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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3.2,8.4.2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5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 |
现场检查: 除尘风道及除尘器、收尘装置设置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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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8.1.7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4 |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工作方式,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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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用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4.2,6.4.5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8 |
现场检查: 相关除铁除杂、火花探测消除等装置等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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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6.1.3,9.1, 9.4,9.5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一)10 |
1.查阅资料: (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内部粉尘清扫是否按制度执行及效果;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等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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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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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附件4
工贸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盖章)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果 |
检查人 |
安全管理 |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与能力。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
查阅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接受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2)是否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部门规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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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
查阅资料: (1)是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2)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资格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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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
3.企业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方法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查阅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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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查阅资料: (1)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是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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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5.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七条: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
查阅资料: (1)工贸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2)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内容是否包含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 现场抽查: (1)现场抽查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涉及地点; (2)核实是否存在未辨识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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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贸企业应当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第二项: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第八条: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和规程。 (2)企业以往有限空间作业是否有相应的作业方案、作业审批表和安全交底。 现场抽查: (1)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的知晓和执行情况。 (2)随机询问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对他们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交底情况。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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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7.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项:……(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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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抽查: (1)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和实际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位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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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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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8.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五条第四项: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六条: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
查阅资料: (1)是否建立并实施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是否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是否有专门安全培训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是否签字确认; (3)查阅培训记录,专项安全培训内容是否涉及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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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9.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2)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是否涵盖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的采购、使用、存放、更新、维护保养及报废等内容; (3)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是否有记录。 现场检查: (1)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安全绳、与作业环境危害相适应的呼吸防护用品和用于应急救援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可能为易燃易爆环境的,是否配备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 (3)劳动防护用品数量是否能满足作业要求。 (4)劳动防护用品是否为合格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处于完好状态,能够能够正常使用。 (5)随机抽查企业1-2名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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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10.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一条: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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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2)企业是否定期开展有限空间应急预案演练,演练记录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检查: (3)企业是否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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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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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专项 |
11.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查阅资料: (1)发包单位是否建立发包作业管理制度,制度是否涵盖发包作业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程序、发包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内容等; (2)发包单位是否有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进行审核的相关材料; (3)发包单位是否有与承包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发包单位是否建立有限空间发包作业审批制度,制度是否涵盖发包作业审批部门和(或)审批责任人、审批要求、审批内容、审批流程、审批单样式和审批文件存档等内容; (5)发包单位是否有以往对承包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记录; (6)工贸企业是否定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是否及时督促整改。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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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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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的第5、6、7项检查项目,涉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果检查时发现问题,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
附件5
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企业负责人(签字):
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执法结果 |
检查人 |
冷库建设 |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定期校验,并出具有效检测合格报告,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应及时更换。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4.10条 |
查阅资料: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是否建立定期校验管理台帐;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件(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等是否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校验; (3)定期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4)检验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项是否有进行复检。 现场检查: (1)现场抽查不具备有效检测合格报告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设施是否及时更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四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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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不应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第6.2.7条.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5.8条 |
查阅资料: (1)查阅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 现场检查: (1)查看现场管道走向、或企业介绍,判定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是否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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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快速冻结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应结构完整,且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不应超过9人。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5.9条 |
现场检查: (1)查看快速冻结装置是否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作业间是否结构完整; (2)通过企业介绍、工位设置情况、现场询问等方式,综合判定作业间内同一时间作业人员人数是否超过9人。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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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宿舍不应与氨制冷机房、冷库或其他厂房、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5.7条 |
现场检查: (1)员工宿舍是否与氨制冷机房、冷库或其他厂房、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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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氨气、液氨管线严禁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5.13条 |
查阅资料: (1)查阅相关图纸等技术资料。 现场检查: (1)根据现场氨气、液氨管线管道走向以及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设置等情况,判定是否通过有人员办公、休息和居住的建筑物。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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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 |
(6)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是否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并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 |
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第7.2.1条、7.3.19条.第8.3.4条。 |
现场检查: (1)氨制冷机房贮氨器等重要部位是否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是否把信号引至有人值守处; (2)氨气浓度检测报警仪器是否与事故排风机自动开启联动; (3)查看贮氨器上方是否设置水喷淋系统。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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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制冷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空气分离器、贮氨器、配电柜等关键操作部位应设置指导操作用标示牌。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7.5条 |
现场检查: (1)制冷系统加氨站、集油器放油口、调节站操作阀组、紧急泄氨器、空气分离器、贮氨器、配电柜等关键操作部位是否设置指导操作用标示牌。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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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制冷系统用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均应安装氨专用压力表。安装位置距操作者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m,且应清晰可见。压力容器液位计应有保护装置,显示面应无损且清洁、有效;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应有明显标记。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7.8条、第7.9条 |
现场检查: (1)制冷系统用压力容器、加氨站集管,以及氨液体、气体分配站集管和空气分离器的回气管,是否安装氨专用压力表;(2)安装位置距操作者直线距离是否超过3m,是否清晰可见; (3)压力容器液位计是否有保护装置,显示面是否有损或失效;安装位置是否便于操作人员观察,液位计最高和最低液位是否有明显标记。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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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门锁装置,并有醒目的标识。 |
GB 50072《冷库设计规范》第4.2.12条 |
现场检查: (1)冷藏门内侧是否设应急内开门门锁装置; (2)应急内开门门锁装置是否有醒目的标识。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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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及维护 |
(10)企业应日常对氨制冷压缩机、压力容器、冷凝器、冷风机、排管、氨泵、阀门、氨压力表、氨浓度报警系统、应急照明、事故排风机、控制箱等有效性进行控制,使其符合要求;热氨除霜集管有跑、冒、滴、漏和结霜现象。 |
AQ 7015《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第6条 |
查阅资料: (1)查阅日常运行记录。 现场检查: (1)企业是否日常对氨制冷压缩机、压力容器、冷凝器、冷风机、排管、氨泵、阀门、氨压力表、氨浓度报警系统、应急照明、事故排风机、控制箱等有效性进行控制,使其符合要求; (2)热氨除霜集管是否有跑、冒、滴、漏和结霜现象。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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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是否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等。 |
《安全生产法》第37条,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
查阅资料: (1)企业是否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 (2)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是否进行安全评估、分级。 现场检查: (1)现场查看监控设置及控制室监控图像等情况。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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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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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附件6
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表
检查单位和场所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执法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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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发现隐患数 |
已完成整改隐患数 |
限期整改 |
停产停业整改 |
取缔关闭 |
罚款 |
其他 行政 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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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总数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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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项) |
(家) |
(家) |
(家) |
(万元)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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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工业企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逾期未整改隐患清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问题和隐患 |
已整改 |
未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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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整改原因及处置措施 |
限期整改截止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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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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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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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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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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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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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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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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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填表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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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该清单请以excel工作簿的形式,按月为单位分组报送,具体报送方式如下:7-12月新发现隐患逾期未整改的,以1个月为单位分别建立一张工作表。1-6月未整改隐患清单为一组,建立一张工作表(已清零的乡镇人民政府安办无需报送)。 2.隐患完成整改后,在“已整改”一栏中填写“是”,该条隐患不删除。 3.若该组隐患全部清零,下月起可不再重复报送该张工作表(如:7月份的隐患全部清零,则下月起不再报送7月份隐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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