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4-0101-2020-00034
    • 备注/文号:泉台管安监〔2020〕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2-19
    【安全生产】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节后复产复工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2-19 09: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办:

    现将《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节后复产复工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20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工作要求,请各乡镇安办坚持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硬”一并贯彻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全面摸清危化品企业运行情况。各乡镇安办要强化责任意识,摸清摸透辖区危化品企业和酒精、次氯酸钠、双氧水等消杀类危化品企业生产能力、储存能力、生产运行状况、员工健康状况等,落实“一企一档”管理。

    二、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各乡镇安办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属地监管工作责任,一手抓防控防疫,一手抓安全生产,科学防控,严防死守。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各项防护、关键设施和特殊作业管理、应急值守等管控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管能力,对“不放心”以及未经批准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前提下,督促企业做好重大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特殊时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强化复产复工监管和安全教育。各乡镇安办要紧盯复产复工重要时间节点,对准备复产复工的企业,要督促辖区危化品重点企业认真制定复产复工方案,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要积极组织行业专家等专业技术力量对停产、复产企业开展检查指导服务,有序做好复产复工。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向村、企业推送涉及酒精、次氯酸钠和双氧水等消杀类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使用注意事项等警示性安全提示,做好安全教育增强公众安全风险意识。    

     

           

                                           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0219

     

    (此件主动公开

     

     

     

     

     

    转发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节后复产复工

    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泉应急〔2020〕14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节后复产复工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20〕1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监管工作实际提出几点工作要求,请各县(市、区)应

    急管理部门坚持疫情防控、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硬”一并贯彻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

    一、全面摸清危化品企业运行情况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摸清摸透辖区危化品企业和酒精、次氯酸钠、双氧水等消杀类危化品企业生产能力、储存能力、生产运行状况、员工健康状况等,落实“一企一档”管理,特别是对经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的消杀类危化品企业,要主动靠前服务,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指导正常安全生产,保障物资供应

    二、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属地监管工作责任,一手抓防控防疫,一手安全生产,科学防控,严防死守。督促危化品企业做好各项防护、关键设施和特殊作业管理、应急值守等管控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监管能力,“不放心”以及未经批准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前提下,督促企业做好重大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特殊时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三、强化复产复工监管和安全教育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紧盯复产复工重要时间节点,对准备复产复工的企业,要督促各危化品重点企业认真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并报送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要积极组织行业专家等专业技术力量对停产、复产企业开展检查指导服务,有序做好复产复工。要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向社区、企业推送涉及酒精、次氯酸钠和双氧水等消杀类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使用注意事项等警示性安全提示,做好安全教育增强公众安全风险意识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节后复产复工

    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闽应急〔2020〕15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有关企业:

        当前正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又值节后企业复工复产集中期,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抓好涉及消杀类危化品企业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各地要会同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前期摸排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一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按开工复工进度,全面摸清本辖区内酒精、次氯酸钠、双氧水等消杀类危化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该类企业的生产能力、储存能力、生产状况、员工健康状况等情况,落实一企一档管理主动作为,靠前服务,认真指导此类企业组织正常生产,保障物资供应同时,要会同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配制、储存、运输和销售酒精等消毒剂的行为,确保社会安定

    二、强化复产复工危化品企业安全监管。针对当前由于疫情防控部分企业推迟复产复工的情况,各地要督促停产企业加强对仓库、罐区等,特别是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的安全巡查,及时有效地处置异常情况。对准备复产复工的企业,要督促其认真制定复产复工方案,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岗位人员不能按时返厂的,不得随意安排其他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顶岗,严格落实“六个不开工”,即“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开工、技术负责人不到位不开工、安全负责人不到位不开工、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不到位不开工、设备装置不完好不开工、复产方案未落实不开工”。

    三、认真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要督促企业做好各项防护工作。按照《工业企业员工健康防护手册》的要求,强化防控保障,加强员工健康防护管理,做好作业车间防护、就餐防护、宿舍居家防护、交通出行防护等,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二是要强化关键设施和特殊作业管理。按照特殊时段安全管理要求,督促企业强化“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设施的监测预警及安全运行管理,确保监控设备、报警及联锁设施正常运行;强化检维修作业管理,原则上疫情防控期间不安排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确需开展特殊作业的要实施升级管理。三是要督促企业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建立每日安全风险研判和通报承诺制度,落实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工人三班倒,班班见领导”,严厉查处睡岗、脱岗、酒后上岗等行为。切实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演练,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四是要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电话抽查、微信抽查和信息化平台等手段,多措并举,扎实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化解工作。对“不放心”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在做好自我防护的前提下,加强明查暗访,督促企业做好重大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因仓促开工、突击生产等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开展针对性宣传,增强公众安全风险意识。目前,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不受特殊管控的消毒产品可有效灭活病毒,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涉及酒精、次氯酸钠和双氧水等消毒产品还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如果使用储存不当,极易引发火灾、中毒、灼伤等安全事故。各级应急部门要督促涉及危化品的消杀类生产经营企业,为用户提供“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各地要充分发挥安办的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向社区、企业推送涉及酒精、次氯酸钠和双氧水等消杀类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使用注意事项等警示性安全提示(见附件),切实强化社会公众安全风险意识。

     

    附件: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酒精等消毒剂的安全提示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使用酒精等

    消毒剂的安全提示

     

    目前,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不受特殊管控的消毒产品可有效灭活病毒,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消毒剂也是具有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的危险化学品,如果储存或者使用不当,极易引发火灾、中毒、灼伤等安全事故。为规范酒精等消毒产品的使用,提示如下:

    一、酒精安全使用事项

    乙醇俗称酒精,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易燃、易挥发的无色透明液体,酒精蒸汽与空气可以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爆炸燃烧。酒精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较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在没有明火的前提下,酒精自燃温度在323℃,超323℃以上会自燃。酒精在空气中爆炸极限为3.3%-19%,当空气中的酒精含量达到3.3%以上,遇到火源会发生闪爆;当达到19%,温度等于或大于13℃以上时,遇到火源就会闪燃。

    使用安全提示:

    1.注意通风。在室内使用酒精时,需要保证良好通风,使用过的毛巾等布料清洁工具,在使用完后应用大量清水清洗后密闭存放,或放通风处晾干。

    2.正确使用。使用前应彻底清除使用地周边的易燃物及可燃物,使用时不要靠近热源、避开明火。给电气设备表面消毒前,应先关闭电源,待电器冷却后再进行消毒。如用酒精擦拭厨房灶台,要先关闭火源,以免酒精挥发导致爆燃。酒精每次取用后,必须立即将容器上盖密封,严禁敞开放置。酒精不应和84消毒液等物质混合使用,容易产生有毒物质。

    3.适量储存。酒精是易燃易挥发的液体,企业、居民在办公室、家中用酒精消毒时,建议购买民用小包装的医用酒精,单瓶包装不宜超过500毫升,绝不要在民用建筑中大量囤积酒精,以免留下安全隐患。

    4.安全存放。酒精容器应首选玻璃或专用的塑料包装储存,并必须有可靠的密封,严禁使用无盖的容器。剩余酒精存放时特别要注意盖紧盖子,避免挥发,要避光存放在阴凉处,不要放在阳台、灶台、暖气等热源环境中。

    5.应急处置。如果酒精遗撒,应及时擦拭处理。酒精意外引燃可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小面积着火也可用湿毛巾、湿衣物覆盖灭火。如在室外燃烧,可以使用沙土覆盖。

    6.规范运输。75%以上的酒精属于危化品,需要有危货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酒精不宜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氧化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并车混运。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并配备消防器材。

    二、84消毒液等含氯消毒剂安全使用事项

    84消毒液属于含氯消毒剂,主要成分为次氯酸钠,可作为家居、医院污染物品的消毒使用。84消毒剂具有一定的氧化性、腐蚀性以及致敏性,过量或长期接触可能会致人体灼伤。与酒精、洁厕灵等物质混用,有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中毒。

    使用安全提示:

    1.采取防护。含氯消毒剂一般具有强刺激性或腐蚀性,调配和使用时必须佩戴橡胶手套,如果长时间直接接触人体,会对皮肤和粘膜有较大刺激。

    2.正确使用。使用含氯消毒剂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严格按照比例调配使用,严禁与其他消毒、清洁产品或酸性物质如酒精、洁厕灵等混合使用,会产生有毒物质,引发中毒。其具有漂白作用,最好不要用于衣物消毒,必须使用时浓度要低,浸泡时间要短。

    3.安全存放。含氯消毒剂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并存放于小孩触摸不到的地方,避免误服。

    4.应急处置。皮肤沾染含氯消毒剂原液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眼部溅到含氯消毒剂时要用清水或生理盐水连续冲洗,并迅速送医院治疗。误服者可立即喂食牛奶、蛋清等,以保护胃黏膜减轻损害,然后进行催吐,并立即送医院救治。

    5.规范运输。起运时包装要完整,装载应稳妥。运输过程中要确保容器不泄漏、不倒塌、不坠落、不损坏。严禁与酸类、食用化学品等混装混运。运输时运输车辆应配备泄漏应急处理设备。运输途中应防曝晒、雨淋,防高温。公路运输时要按规定路线行驶,勿在居民区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三、双氧水安全使用事项

    过氧化氢俗称双氧水,其水溶液是一种具有腐蚀性、刺

    激性、强氧化性的无色透明液体,广泛应用于工业漂白、外科消毒等领域,但若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危害。

    使用安全提示:

    1.采取防护。浓度高的双氧水具有强氧化性,调配和使用时必须佩戴橡胶手套,如果滴撒到皮肤上,会造成烧伤。

    2.正确使用。双氧水对金属有腐蚀性,不应将双氧水作为金属设备表面的消毒剂使用。严禁与与碱性及还原性物质如洁厕灵等混合使用,会产生有毒气体,引发中毒。每次取用后,必须立即将容器上盖密封。

    3.安全存放。双氧水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并存放于小孩触摸不到的地方,避免误服。浓度较高且存放时间较长时,宜采用玻璃容器。

    4.应急处置。皮肤沾染双氧水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眼部溅到双氧水时要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连续冲洗15分钟以上,并迅速送医院治疗。误服者可立即饮用足量温水,然后进行催吐,并立即送医院救治。

    5.规范运输。包装和贮运双氧水应用塑料或不锈钢容器,且其上盖应设有防尘的排气口,以安全释放可能产生的气体,避免爆炸的产生。严格按氧化剂的运输规则组织运输,防止剧烈振摇。严禁与碱、金属及金属化合物、易燃品、还原剂等物品混存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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