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意见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闽政办〔2017〕89号)和《泉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泉处非办〔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则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向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三)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电话、奖励联系电话或其他接受举报和实施奖励的方式和途径等。
(四)区处非办负责全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受理和奖励资金的兑付;区公安分局负责举报线索的查证和情况反馈;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处非办在年度资金中落实安排举报奖励资金;惠安县人民法院负责举报案件的审理和数额认定情况反馈。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方式举报,区处非办相关信息如下:
受理单位:泉州台商投资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单位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行政办公大楼512室;
邮政编码:362100;
举报电话:0595-27398870;
电子邮箱:ts27398884@126.com。
各成员单位应积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予以宣传举报奖励相关信息。
二、奖励条件及原则
(五)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举报人提供实名身份、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2.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3.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2.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3.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4.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意见规定的情形;
6.根据我区实际确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七)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2.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3.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只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程序及标准
(八)对于举报人提供及相关部门转办的有关线索,经核实后,按照以下标准对采用线索进行等级评定:
一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8000元奖励;
二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违法事实、线索和证据,或经查证涉案金额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较大作用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三级线索:提供被举报方涉嫌犯罪的部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或经查证涉案金额不足5000万元,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发挥一定作用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级线索: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低,经审查不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九)奖励程序按照鼓励举报的原则设定实施。
1.区处非办接到举报线索后,要完整填写《举报记录表》(《举报记录表》样式见附件1),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举报奖励范围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样式见附件2)。
2.公安机关接到移送线索后,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经公安机关认定情况属实但不符合立案标准、不予立案的,由区处非办按照第八点第四款的标准给予奖励。
3.经公安机关认定予以立案的,区处非办可按照第八点第四款先行给予奖励,同时跟踪了解举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向法院函询举报案件涉案金额的司法判决结果(《司法判决结果查询函》样式见附件3),法院应在接到函询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区处非办根据法院对举报案件的司法判决,再按照第八点的相应标准给予补足差额资金奖励。
4.拟实施举报奖励的,处非办应完整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审批表》样式见附件4)。按照第八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给予奖励的,《举报奖励审批表》应附区公安分局、惠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自职能出具的反馈意见;按照第八点第四款给予奖励的,《举报奖励审批表》应附区公安分局出具的反馈意见。
(十)举报人应在接到区处非办《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内(《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样式见附件5),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单位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区处非办应当记录在案;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奖励的,受委托人需凭奖励通知、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奖金发放凭证》样式见附件6)。
四、监督及保密管理
(十一)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档案应包括举报记录表、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回执)、司法判决结果查询函(回执)、区公安分局及惠安县人民法院反馈意见、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奖金发放凭证,仅符合第八点第四款的不需要司法判决结果查询函(回执)和法院反馈意见。
(十二)举报奖励经费要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三)各级处非办、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
(十四)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附则
(十五)本实施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区处非办负责解释。
附件:1.举报记录表(样式)
2.非法集资线索移送函(样式)
3.司法判决结果查询函(样式)
4.举报奖励审批表(样式)
5.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样式)
6.奖金发放凭证(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