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4-0101-2019-00082
    • 备注/文号:泉台安委〔2019〕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19
    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8-19 16: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818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推行安全生产

    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动员、吸引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力量参与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合作,弥补我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的短板,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泉州市推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实施意见》(泉安委〔2019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坚持市场主导、企业自主、政府推动、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以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帮助企业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预防各类事故,提升我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水平为目标,持续充实政府安全生产专家库,全面提高我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供给能力,有效弥补我区监管力量的不足。形成较为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市场。

    二、推行内容

    (一)建立技术服务专家库

    区管委会、乡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针对辖区内企业分布类型和工作需要,选聘业务能力较强、综合素养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托市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家库,为有效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聘请专家检查服务

    区直部门及乡镇每年采购专家检查服务,对辖区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危化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重点监管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指导企业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落实整改。其中,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至少检查1次。

    (三)鼓励企业委托安全生产管理

    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市场竞争选择机制,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为企业提供隐患排查、事故预防、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诚信体系建设、检测检验、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应急救援和演练、职业病防治等专业技术和人力支持;委托安全中介机构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并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合同。服务对象为全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原则上应将以下行业领域或区域作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重点对象:
      1、标准化达标企业;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3、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涉氨制冷企业;

    4、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5、小微企业(按照统计局2017年修订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进行认定);

    6、出租厂房及多租赁户的主体或单位;

    7、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被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

    8、安全生产涉及主体多、监管职责交叉,近年来发生事故几率高、工伤频发的企业;

    9、其他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企业协作互助

    各乡镇以乡镇龙头企业为核心,组成一个或若干安全生产管理协作组,利用各企业技术和管理的集聚优势,每年组织开展交流、研讨以及组内互查等活动,其中,组内互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现企业间安全资源共享与互补。

    (五)政府采购专业性服务

    政府及其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政策、发展规划、法规标准以及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分析鉴定、重大隐患整治、公共安全应急防范、应急救援、风险评估、安全发展城市、安全社区、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培育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区直部门及乡镇平均每年原则上培育2家以上安全生产标杆企业。

    (六)保险机构参与

    发挥保险机构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能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企业投保前和参保期内委托安全专业服务机构或聘请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风险管理和事故善后等工作。

    (七)其他服务内容

    提供安全技术推广、展览展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设备租赁等其他服务。

    三、费用规定

    (一)保障社会化服务经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购买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安全生产专家工作补贴标准参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企业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2105号)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预留企业实施委托管理、协作互助所需的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委托管理、协作互助费用。

    (三)预留保险机构参与费用

    各类安全生产责任险承保机构每年应按不低于保费总额30%的比例提取事故预防专项资金,用于为投保企业提供安全培训、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等事故预防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区安委会将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重要举措,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统筹推进。要将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内容,并列入执法计划,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帮助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研究完善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为各级各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支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强化监督考核

    各级有关部门和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企业要逐步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考核评定机制和奖惩制度,并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加强对安全生产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对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履行职责并完成目标任务的,委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予适当的绩效奖励;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其服务费用。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长期没有排查出来或者查出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委托合同的约定要求履行职责、服务过程中的失职或弄虚作假、超资质承接业务等行为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严格追究责任,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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