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5-0101-2023-00001
    • 备注/文号:泉台管教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教育文体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03
    【规范性文件】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教育文体旅游局关于2022年秋季疫情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1-09 17:19

    各中学、中心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22年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22]25号)以及《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20]9号)精神,因疫情防控和提前放假等原因,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2022秋季教育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住宿费结算工作。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收住宿费。学生因疫情防控原因在校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的,15天(含15天)以上的按一个月计算;15天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在秋季学期末结算,多余部分退还学生。各级各类寄宿制学校应及时落实结算退费工作。

      二、切实做好幼儿园保教费结算工作。2022秋季疫情防控期间保教费按月结算。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半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我区2022年秋季于12月17日开始停课。经研究决定,我区各级各类幼儿园需退还幼儿家长2023年1月份保教费(2023年1月份原按半个月收取)。若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在入园时所签订的协议有包含退费办法的,从其约定。各幼儿园不得以开展网上教学为借口拒绝退费。

      三、切实做好代办费结算工作。各级各类学校收取的伙食费等代办费用应据实结算,根据本学期实际停课天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并于期末向家长公布结算情况。

      四、合理确定退费方式。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确定退费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校在确定退费方式时,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充分尊重家长意愿和选择,经双方书面协议确认,结算方式可选用抵顶下学期同项目收费或直接退费等方式。请各中心幼儿园负责通知并监督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相关退费工作。

      五、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收费事项。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的其他规定,不得违规乱收费。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疫情期间收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半年。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教育文体旅游局

                                                                  2023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