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1-0101-2024-00029
- 备注/文号:泉台管农环函〔2024〕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21
关于惠安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134号建议的答复函
江逸聪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准许原低保户安居工程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议》(第1134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研究,经商区民生保障局、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建房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管理规定>的通知》(闽建〔2023〕2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规〔202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低保安居工程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低保家庭的实际情况,改善和提升低保家庭居住条件的措施,经依法审批安居工程用地家庭,因家庭人口增加造成住房困难,且建筑层数、面积未达到限定上限的,可以向所在村集体(村委会)提出加层或扩建申请,所在村、乡镇按照现行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有关规定组织审查、审批。
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陈辉华
联系人:王良金
联系电话:27398872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
抄送:惠安县人大人事代表委,区管委会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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