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11-0101-2024-00025
    • 备注/文号:泉台管农环〔2024〕9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19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 若干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4-07-19 10:54
     各乡镇、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及《泉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等3部门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农规〔20233号)精神,提升粮油生产综合能力,着力稳面积、提单产、优品质,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整合完善强农惠农扶持措施。

    一、扶持措施

    (一)压实属地责任

    1.落实粮食安全责任。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粮油生产任务分解细化到乡镇、到村,层层抓落实,保质保量完成粮油生产任务。

    2.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发展粮食生产成效显著的镇、村,在市级奖励(镇3万元、村2万元)的基础上,区级分别叠加2万元、1万元奖励。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列入乡村振兴成效考核指标,未完成粮食生产底限目标的乡镇,相应考核指标不得分。

    (二)稳定播种面积

    3.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对利用撂荒耕地连片或集中整治复耕规模10亩以上、并连续三年每年种植一季以上粮食作物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区级按复耕面积奖励,第一年每亩奖励600元,第二年每亩奖励300元、第三年每亩奖励200元。撂荒地复耕面积以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撂荒图斑为基础。

    4.鼓励规模种植大豆。对规模种植大豆20亩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符合高产高质高效创建要求的,在市级补助(每亩补助300元)的基础上,区级每亩叠加奖励100元。

    5.鼓励规模种植马铃薯。对连片种植马铃薯20亩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在市级补助(每亩补助200元)的基础上,区级每亩叠加补助100元。

    6.鼓励规模种植旱稻。对规模种植旱稻20亩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在市级补助(每亩补助200元)的基础上,区级叠加补助300元。

    7.鼓励规模种植水稻。对水稻集中连片50亩及以上的农户或农业种植主体,区级每亩奖励300元。

    (三)提升耕地质量

    8.建设高标准农田。

    1)加大建设投入。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集中力量打造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绿色生态农田。新建、改造提升和连片整治高标准农田,结合粮食安全乡村振兴等考核要求,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新建、改造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亩均原则控制3100元以上、连片整治-千亩良田示范片建设投入亩均原则控制4000元以上。在中央、省、市专项补助的基础上,区级补齐剩余配套资金。

    2)落实管护经费。项目建成后,按照建管并重原则,镇、村及时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区级按照省、市主管部门下达管护经费的50%叠加补助。

    3)创新农田设施保险。按照省、市主管部门农田设施保险工作部署安排,将已建成入库的高标准农田设施投保,以农田设施灾损保险为主,每亩保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保费9/亩),区级统筹保费。

    9.提升耕地地力。结合省级地力提升工程和市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项目,重点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等培肥改土技术应用。对建立百亩以上配方施肥和商品有机肥示范片,在市级补助(每亩补助不超过400元)的基础上,区级按照市级补助标准的20%叠加补助;对建立百亩以上秸秆还田和绿肥种植等示范片,在市级补助(每亩补助不超过100元)的基础上,区级每亩叠加补助50元。

    (四)提高种植水平

    10.示范推广粮油作物五新技术。开展水稻、甘薯、玉米等粮食作物高产创建,对建立百亩以上粮食作物五新推广示范片,在市级补助(每个示范片3万元)的基础上,区级叠加补助1万元。

    11.展示示范粮食作物新品种。以高产、优质、绿色新品种为重点,建立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花生等新品种百亩以上展示示范片,在市级补助(每个示范片3万元)的基础上,区级叠加1万元。

    (五)支持农特产品推广

    12.支持我区农业品牌宣传推介和市场开拓,鼓励涉农企业(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基地等)参加国家、省、泉州市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农交会、农洽会、采购订货会等农特产品展会。赴省外参展单位,每个展位补助0.5万元;赴省内泉州市外参展单位,每个展位补助0.3万元;赴泉州市内辖区外参展单位,每个展位补助0.15万元。

    13.优质特色农产品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名特优新农产品、特质农产品、福农优品、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泉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农业经营企业,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区级一次性补助0.5万元。

    二、组织实施

    (一)扶持原则

    扶持粮食生产措施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和规范透明的原则。

    (二)扶持对象

    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区域内从事农业种植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其它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代耕代种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或农户。申报补助项目的农业种植主体必须已纳入福建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系统,且在系统中有连续一季以上农产品生产信息及赋码销售记录。

    (三)组织实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扶持申报指南,并牵头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测绘、验收等服务,所需经费从农业专项经费列支。

    三、保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布局、整体推进粮食生产工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保障粮食安全政策措施,不断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坚持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强化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粮食安全职责任务,齐抓共管,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粮食产能,保障粮食安全。

    (三)强化考评指导。要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深入一线开展技术指导,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协助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强化项目验收考评,及时兑付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四、其他事项

    (一)通知所指的市级补助、奖励措施标准,以《泉州市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等3部门关于扶持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若干措施的通知》(泉农规〔20233号)规定为准。

    (二)除本通知的相关补助标准外,申请人同时符合市级以上有关奖补规定的,将叠加补助。

    (三)项目申报主体申请扶持资金时,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假、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建设内容(或实施事项)多头申报、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已发放的奖励补助资金予以追缴。同时,将申报单位列入失信名单,5年内不能享受我区各类涉农扶持奖励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项目资金申报主体应当3年内无违法行为,未受重大行政处罚,无涉黑涉恶问题。

    通知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本通知扶持措施若与其他扶持政策相冲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4719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7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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