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3-0101-2024-00009
- 备注/文号:泉台管建〔2024〕17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01
区属各国有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节能降碳,根据《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区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对象
按《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行设计且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必须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要求进行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
二、施工过程
绿色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对绿色建筑设计及要求等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专项会审纪要。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主要技术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施工实施监理。
三、验收程序
在完成设计文件内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后,应将《福建省绿色建筑设计技术措施汇总表》及对应佐证材料一并报送到住建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进行专项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参加查验各方共同提出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意见,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对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四、资料及归档
绿色建筑工程通过专项查验后,应将下列资料单独立卷(部分格式参见《福建省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J/T 13-298),并纳入建设工程档案的施工验收文件:
(一)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信息表;
(二)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查验报告;
(三)包含绿色建筑专篇和各项绿色建筑设计措施的竣工
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
(四)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五)现场检测报告;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2024年9月1日
抄送:区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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