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3-0101-2024-00002
    • 备注/文号:泉台管建〔2024〕6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6
    【其他】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切实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通知
    时间:2024-04-16 09: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区燃气公司:

    2023年以来,全国各地接连发生多起燃气爆炸事故,特别是2024年3月13日7时54分,三河市燕郊一商户发生因疑似燃气泄漏引发的燃爆事故,截至目前,现场清理已基本完成,事故造成7人死亡,27人受伤。为进一步加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以下简称“涉气第三方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切实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建设单位责任

    (一)查明管道详细资料。在方案设计前,建设单位应向燃气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燃气管道设施情况,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涉气第三方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并交底,建设单位同时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对无法确认管道准确位置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等单位通过物探、人工开挖等方式进行进一步核实,划定保护范围。

    (二)明确各方保护责任。建设单位应与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参建单位沟通一致,在相关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相应的燃 气管道设施保护责任。涉气第三方施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 会同燃气经营企业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  明确工程概况、管道信息和保护范围、风险分析和措施保障、应  急处置、权利义务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建设单位、燃气经营企业 或者施工单位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的制定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所在地的燃气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应各执一份存档。

    (三)强化事中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按燃气管道设施保护 方案要求,牵头组织实施并加强日常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措施。当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者 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等情形 时,建设单位应立即牵头采取措施消除相应的不安全因素。因施 工单位更换或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造成可能影响燃 气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会同燃气经营企业与施工单位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二、压实施工单位责任

    (一)加强施工前期准备。施工单位应结合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的相关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涉气第三方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等应层层交底,交底须有文字记录且签字确认,施工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变更的应及时重新进行交底。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中明确的保护范围内施工前,施工单位要提前一天将具体施工作业时间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经营企业监护人员到场前严禁进行涉气第三方施工作业。

    (二)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拆除、 移动燃气管道设施,严禁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 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施工中发现燃气管道位置与查询或 交底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经 营企业到场处置,并经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施工。项目专职安全 员要将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列入每日巡查重点,并将有关巡查检查情况如实记入《施工安全日志》。

    (三)强化现场应急处置。当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设施情况,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会同 监理单位迅速组织疏散周边人员,设置警戒区域,防止事态扩大, 并第一时间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全区客服热线:95158)和建设单 位,报告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对因施工造成燃气管道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

    三、压实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涉及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重新报审。在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中明确的保护范围内施工前,监理单位应重点对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和作业班组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检查,并确认燃气经营企业监护人员的到位情况,发现存在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当制止;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 即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压实燃气企业责任

    (一)及时反馈管道信息。燃气企业应在接到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书面咨询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有无燃气管道。对确认为涉气第三方施工项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燃气管道的材质、管径、压力、位置、走向、埋设方式、 埋深(标高)等内容,并及时安排专人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协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和专项安全 防护技术措施,做好地面标识,设置现场“警示牌”。对无法准确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具体位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告知并指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取物探、人工开挖探坑等方式,进一步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二)强化施工现场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施工单位涉 气第三方施工作业信息后,应按约定时间指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 按照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指导施工作业,并详细做好旁站记录。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导致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旁站人员应熟练掌握应急处置常识,熟知管道阀门位置,涉气第三方施工作业时应全程旁站,不得擅自离开;现场燃气管道涉及多路气源、具有多个气源控制阀门的,应根据实际情况配齐旁站人员并提前组织对气源阀门进行检查,确保出现险情时能够及时安全处置。

    (三)落实燃气巡检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开展 巡检工作,提高巡检质量,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危及燃气管道安 全风险隐患。对涉气第三方施工项目周边区域,应适当增加巡检 频次,合理安排巡检时段,发现存在擅自施工行为的,应立即制 止,并发放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告知书;施工现场无签收相对人或 制止无效、拒签的,巡检人员应现场拍照留证,盯守现场,并及时报告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

    (四)强化事故应急抢险。当接报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 管道设施后,燃气经营企业要迅速启动应急抢险预案,并第一时 间上报燃气主管部门,视情发布停气通知等相关信息。待风险隐 患消除后,燃气经营企业应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对损坏管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抢修,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五、压实监管部门责任

    (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住建、燃气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抓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依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涉气第三方施工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责任,确保燃气管道设施运行安全。

    (二)加大执法问责力度。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属地住建主管部门,对因工程建设活动造成燃气管道破坏的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联合执法,对未落实涉气施工管理制度造成燃气管道破坏的相关责任方,依法依规从快从严从重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定期公开曝光典型案件,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震慑。

    (三)实施不良信用惩戒。燃气主管部门在对因房屋市政工 程建设活动造成燃气管道破坏的施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及 时将行政处罚情况书面函告住建主管部门,住建主管部门在收到 相关文书后,要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 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闽建〔2023〕9号)相关规定,在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联系电话:

    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0595-27396608

    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0595-27557869

    区燃气公司:郭泽灿 18250257600 0595-28286879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

    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综合执法应急管  

                                      2024年416

     

     

     

     

     

     

     

     

     

     

     

     

     

     

     

     

     

     

     

     

     

     

     

     

     

     

     

    抄送:泉州玉沙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  2024年4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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