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3-0101-2022-00057
- 备注/文号:泉台公用许可〔2022〕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1
泉台公用许可〔2022〕15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事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申请单位: 泉州艺洋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洪永昌
住址: 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埕边1542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2022年8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许可条件,现准予你单位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许可内容:经组织现场踏勘,确因泉州艺洋轻工有限公司生产建设需要,同意你单位挖掘张坂镇惠纬支十路部分人行道面积39平方米、绿化带面积32平方米用于开设泉州艺洋轻工有限公司厂区一处规划出入口。
从事该许可事项应注意的事项及要求:施工前你单位应当规范设置围挡,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施工警示标志及夜间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施工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批文号、起止时间、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应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和检测维修。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等。施工前应查明地下管线状况,并与权属单位联系,如需迁移、改建市政附属设施的应邀请涉及的管线或管养单位到场指导,迁移、改建的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临时堆放施工材料、建筑弃土,应当规范、整洁,砂、石、水泥等材料应采用帆布下垫上盖,不得扬尘;严禁直接在路面上拌合混凝土或水泥砂浆;施工中产生的渣土、泥浆应及时清运(日产日清)或袋装,不得溢流路面,严禁将泥浆、废水直接排入雨污水井;施工完毕及时拆除障碍物,清理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整洁。
开口处硬化时,你单位应按不低于惠纬支十路原设计标准的水泥混凝土进行硬化,并通知我局与区市政公司现场验收,施工至硬化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泉州艺洋轻工有限公司负责。
泉州台商投资区规划建设与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1日
抄送:区综合执法与应急局、交警大队,区市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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