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8-0101-2019-00001
    • 备注/文号:泉公台综〔2019〕57号
    • 发布机构:公安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8-19
    【其他】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泉州台商投资区办事处定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8-19 10:41

    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泉州台商投资区办事处定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泉州台商投资区办事处定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所、队、室(指挥中心):  

    现将《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泉州台商投资区办事处定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2019730  

    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泉州台商投资区  

    办事处定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章程》、《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定向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以下简称台商区分局)从优待警工作,使民警因公(工)负伤、身患重病和意外受伤时能得到经济补助,及时获得治疗,以及因公(工)牺牲、意外身亡民警家庭能及时得到帮助,决定设立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办事处定向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定向基金系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资设立,只定向用于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局属机关单位、各派出所(含边防所)公安民警和在编在岗事业文职、职工、辅警(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在发生因公(工)牺牲、因公(工)致残、因公(工)负伤和在职死亡、重大疾病等情形时给予补助、慰问,以及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开展符合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宗旨的其他优抚活动。  

     

    第二章 定向基金使用  

    第三条 开展符合《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项目和对象的公益活动。  

    第四条 抚恤补助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  

    (一)因公(工)牺牲或在职死亡的,按照工龄期限给予一次性抚恤补助:  

    工龄10年以下的(10),发给抚恤补助金5万元;  

    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20),发给抚恤补助金6万元;  

    工龄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30),发给抚恤补助金8万元;  

    工龄30年以上,发给抚恤补助金10万元。  

    因公(工)伤残的,根据伤残等级,一次性发给抚恤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的补助标准分别为5万元、4.5万元、4万元、3.5万元、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5千元。  

    因因公(工)伤残情况而荣获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荣立公安机关个人一等功的,分别增发伤残补助标准的50%30%20%  

    因公(工)伤残后未授予(荣立)本条上述荣誉的,但因公(工)伤残事件而被授予(荣立)其他相当荣誉的,参照本条第二款标准增发。按照其他相当荣誉增发后,又被授予(荣立)本条上述荣誉的,不再增发。  

    民警因公伤残按照民政部门的评定结论,其他相关人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重新评定、鉴定后,新结论轻于此前补助依据结论的,不予以追缴;新结论重于此前补助依据结论的,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非因公(工)伤残的,依据以上标准,按金额的50%一次性补助。  

    履行职务中身体或者精神受到伤害,不构成伤残等级的,给予1千元至3千元补助。  

    (三)因公(工)负伤人员抢救期间医疗费中扣除各类保险赔付后自付部分予以全额补助,后续治疗医疗费中自付部分,参照住院治疗费中个人承担医疗费用对应比例进行补助。  

    (四)因公(工)负伤住院治疗及因公(工)致残康复治疗的,其住院治疗期间,每人每天可补助200元,累计补助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补助患重大疾病的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  

    (一)公安民警、文职、职工身患重大疾病首次住院(指定向基金设立以后首次住院的),首次补助2万元。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疾病(下同),是指省基金管理办法所列的33种疾病。  

    (二)公安民警、文职、职工在医疗保险指定范围的医院住院治疗的,扣除医保统筹(含商业保险)承担的医疗费用外,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含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现金缴交)部分按对应比例进行补助(已领取首次住院2万元补助金的,需先抵扣,余额再根据对应比例补助),没有住院治疗的,不予补助:  

    个人自付1万元(含)以内的,按70%补助;  

    个人自付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部分,按75%补助;  

    个人自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按80%补助;  

    个人自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部分,按85%补助;  

    个人自付20万元以上部分,按90%补助。  

    依照医院医嘱单进行院外购买并用于救治帮扶对象实施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含造血干细胞)所需的耗材、药品等费用,可列入个人自付医疗费(需由治疗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此类治疗必要性的详细说明)。  

    (三)公安民警、文职、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治疗期间,每人每天可补助200元,累计补助不超过2.5万元。  

    在编在岗辅警遇有本条情况的,按民警、文职、职工金额标准的50%补助,遇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增加补助金额。  

    本条补助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资助烈士、因公(工)牺牲及家庭困难的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子女就学等符合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向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申报,由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按照相关标准发放补助金。  

    第七条 慰问烈士、因公(工)牺牲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因公(工)致伤致残、积劳成疾、患重大疾病等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  

    (一)慰问烈士、因公(工)牺牲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根据牺牲情节,一次可以发放5千至1万元;  

    二)慰问因公(工)致伤致残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根据伤残程度,一次可以发放2千至5千元;  

    (三)慰问积劳成疾、患重大疾病等公安民警,根据本人工作表现和病情,一次可以发放1千至3千元;  

    第八条 慰问非因公伤病住院(指非因公动手术或住院超过5天以上)、病故的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慰问患重大疾病住院的公安民警、文职、职工直系亲属:  

    (一)慰问非因公伤病住院的公安民警、文职、职工,一次可以发放2千元;慰问伤病住院辅警人员,一次可以发放1千元。  

    (二)慰问病故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当年度一次可以发放3千元。  

    (三)慰问病故的公安民警、文职、职工的直系亲属,当年度一次可以发放1千元。  

    (四)慰问患重大疾病的公安民警、文职、职工的直系亲属,一次可以发放1元。  

    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增加慰问金额。  

    第九条 相关慰问按以下规定进行:分局内设机构主要领导由分局主要领导带领政工室人员和所属单位领导进行慰问;其他民警文职干部由分管局领导带领政工室或所属单位人员进行慰问; 退休民警由政工室或退休前所属单位人员前往慰问;辅警由所属单位安排慰问;一般情况只进行一个层级慰问,不重复慰问。  

    第十条 组织开展符合《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中有关精准扶贫规定的帮扶补助活动。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人员因伤、病、亡或因其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意外伤害,或因其直系亲属身患重大疾病、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视情分别给予1千元至2万元的补助金;遇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增加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同一补助活动中,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身份关系的抚恤补助对象,只能以其中一个条件和一人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省基金会宗旨且确需补助或者慰问的,视情予以发放补助金、慰问金。  

    第十四条 本定向基金根据基金发展规模的变化,可以适时调整抚恤补助范围、项目、对象、层级、条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符合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宗旨的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健康休养、警属夏令营等优抚关爱活动,活动要求和费用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定向基金审批  

     

    第十六条 定向基金抚恤补助金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因公(工)牺牲、意外死亡或病故的,由受益人申请,所在单位应协助申请人填报、提供相关材料后送分局政工室(办事处),分局政工室(办事处)核对后报省基金会,省基金会依据相应规定审核确认予以拨付补助金。  

    第十七条 申报各项抚恤补助金应当按要求填写《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抚恤补助金审批表》(附件),并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烈士、因公(工)牺牲的应提供:  

    (一)属于公安民警的,提供《烈士证明书》或者《因公牺牲证明书》和民政部门复核文的复印件,属于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提供因工死亡认定文的复印件(被批准为烈士的,另外提供《烈士证明书》);  

    (二)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英模荣誉称号证书和一等功证书复印件(有荣誉称号的,提供最高级别荣誉证书),或者相应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因公(工)牺牲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先进事迹材料;  

    (四)因公(工)牺牲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本人的工作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五)父母、配偶、子女的户籍证明或身份复印件。  

    因公(工)伤残的应提供:  

    (一)属于公安民警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人民警察伤残证》,属于公安机关相关人员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复印件;  

    (二)全国公安系统一、二级英模荣誉称号证书或者一等功证书复印件(有荣誉称号的,提供最高级别荣誉证书),或者相应荣誉证书复印件;  

    (三)因公(工)伤残公安民警和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本人的工作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子女就学资助金的应提供:  

    (一)《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复印件或者因公(工)牺牲其他文件的复印件;  

    (二)子女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通知复印件和就读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四)中、小学阶段的,由就读学校(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在职死亡的应提供:  

    (一)身份证、警察证的复印件或者在职证明;  

    (二)死亡证明材料。  

    身患重大疾病申请首次住院补助的应提供:  

    (一)身份证、警察证的复印件或者在职证明;  

    (二)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住院证明材料。  

    患病住院治疗的应提供:  

    (一)身份证、警察证的复印件或者在职证明;  

    (二)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  

    (三)住院治疗费用结算表及医疗费票据;  

    (四)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申请住院看护补助的,还须提供连续住院证明材料。  

    因公(工)负伤或因公(工)致残后续治疗的,提供:  

    (一)身份证、警察证的复印件或者在职证明;  

    (二)因公(工)负伤、因公(工)伤残证明材料;  

    (三)医疗保险指定范围的医院就诊的医疗费发票、诊断书、病历的复印件和相关单据;  

    (四)住院治疗费用结算表及医疗费票据;  

    (五)连续住院证明材料或因公(工)伤残连续康复治疗证明材料。  

    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情形申报补助、慰问的,提供身份、事件和家庭困难情况等相应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所在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  

    根据本办法开展相关活动的,应提供专项活动方案和参加人员名册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造成死亡、伤害、疾病及家庭困难的,本定向基金不予补助:  

    (一)畏罪自杀、故意自伤、自残身体行为;  

    (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和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家庭因经商办企业、理财投资等亏损造成困难;  

    (四)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欺诈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定向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对不符合抚恤补助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等申领补助的,一经发现查实,收回补助金,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处理;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抚恤补助金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处理。  

    第二十条 定向基金抚恤补助金的受益人为本人,本人身故的,除偿还医疗费外,配偶、子女、父母(或抚养人)为受益人;无受益人的,不予发放。身故的,补助金按受益人协商意见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办法发放:  

    (一)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各发放三分之一;  

    (二)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只有两方的各发放二分之一;  

    (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只有一方的发放全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直系亲属指本定向基金抚助对象的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可以适用退休公安民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政工室负责解释。  

     

    附件:1.重大疾病的定义和标准  

    2.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抚恤补助审批表  

     

     

     

     

    附件1  

    重大疾病的定义和标准  

     

    一、重大疾病的定义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良性脑肿瘤: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后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十四)双目失明: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十五)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技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技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指为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症: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技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帕金森病: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III度烧伤:指烧伤程度为III度,且III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产超过30mmHg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网织红细胞<1%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原发性心肌病:指的是因心室功能受损而导致的体力活动受限并达到纽约心脏协会对心脏损害分类的心功能4级,须提供特异性检查(如心脏超声)的证据。这些病症必须有至少90天的医疗记录。  

    伴有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七)终末期肺病:指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1升;  

    2.病人血氧不足必须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等于或低于55mmHg  

    4.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二十八)多发性硬化症: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的证据并有MRI检查的典型改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神经异常症状必须不间断地持续至少180天;  

    2.有至少两次发作的临床记录且发作间隔至少30天;  

    3.至少有一次临床发作记录且有典型的脑脊液改变并伴MRI的损伤表现。  

    (二十九)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红斑狼疮是一种多发于年轻女性的累及多脏器的自身免疫性的炎症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严重的狼疮性肾炎)是指:所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已经累及肾脏并且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标准病理分型之III型、IV型、V型或VI型的狼疮性肾炎;或系统性红斑狼疮致使肾功能受损,内生肌酐清除率低于每分钟30mL。诊断须由有资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标准病理分型:  

    I型 正常肾小球型  

    II 型 系膜增生型  

    III型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IV型 弥漫增生型  

    V型 膜型  

    VI 型 肾小球硬化型  

    (三十)肌营养不良症:肌营养不良症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表现包括:无感觉神经紊乱,正常脑脊液及轻微腱反射的减退;  

    2.典型的肌电图;  

    3.临床的异常表现已被活检确诊。  

    (三十一)严重的型糖尿病:严重的型糖尿病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且已经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述至少1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至少一个脚趾。  

    (三十二)脑动脉狭窄:是指经相关检查确定主动脉弓以上血管狭窄≥50%,且需要手术治疗或行血管成形及支架呈入术。  

    (三十三)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二、确诊医院范围  

    以上重大疾病,除原发性心肌病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医院确诊外,其他重大疾病均需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  

     

     

    附件2  

     

    福建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抚恤补助金审批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警衔  

     

    参加工作  

    时 间  

     

    工作单位  

     

    职 务  

     

    申请补助  

    类 别  

    牺牲/伤残/就学  

    /特困/定向  

    金 额  

     

    领取补助金的家属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前者与后者的关系  

     

    符合发放条件的人数  

     

    住 址  

     

    联系电话  

     

     

     

     

     

     

     

     

     

     

     

    呈报单位意见  

    审核意见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英烈基金会办公室、财务部和呈报单位各存一份。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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