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时间:2023-01-19 10: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要求,现公布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报有疑问的,请联系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联系电话:0595-27398867)。 

        一、总体情况

      2022年,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总体部署,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聚焦“六稳六保”、财政预决算、民生工程等主题,认真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和回应工作,拓展财政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规范政务公开制度,深入推进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升财政信息公开的影响力,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022年度,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9主要及政府采购任职批复会计监督目前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件。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

       2022年我局未收到群众依申请公开件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持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区党工办要求,明确专人做好政务信息审核、发布、统计等工作,每季度移交主动公开文本至区档案馆、图书馆,方便公众查询,推动公开内容进一步聚焦重点政务信息,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并及时更新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1. 政府网站。公众通过“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网站可查阅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申请公开”栏目,可向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两馆”。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按要求落实“两馆”信息报送制度,公众可在泉州台商投资区图书馆、档案馆查询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监督保障情况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今年我局通过以案释法、开展依申请公开研讨等方式,加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学习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3

    0

    13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

        2022年,比较上一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进步,但具体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早期发布的信息内容出现错别字,对信息挂网还存在审核不到位的情况;二是信息公开有时不够及时,不能满足群众的需求。

        改进情况:一是强化学习。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力度,充分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扎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信息发布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内容,认真审核信息公开内容,在公布流程中层层把关,严防内容细节错误,排除隐患,堵住漏洞。二是认真梳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内容,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强化管理。切实增强具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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