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6-0101-2024-00020
    • 备注/文号:泉台管财采〔2024〕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30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
    时间:2024-09-05 18:27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

    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活动效率, 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促进政府采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的通知》 (闽财购〔202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因素设置要合理。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其中,必须满足的性能指标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标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

    二、评审因素设置要合规。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三、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定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四、以客观评审因素为主。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应当与供应商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原则上以客观且可量化、细化的评审因素为主,货物类项目尽可能不设置、服务类项目尽可能减少设置主观评审因素。

    五、主观评审因素客观化。确需设置主观评审因素的,应减少主观分设置比例,合理划分评审标准等次,每项评审因素不得少于3个等次,明确每一等次的评审判断标准,努力实现主观评审因素的客观化,不得使用优、良、中、差等不具体、不明确的表述。

    六、严格控制等次分差。项目主观评审因素分差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即所有主观评审因素完全满足与部分满足等次间的分差总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分,例如:共10个主观评审因素,分别设置完全满足、部分满足和不满足3个等次,则每个评审因素完全满足与部分满足等次间的分差不超过0.3分,总计不超过3分;共5个主观评审因素,分别设置完全满足、大部分满足、小部分满足和不满足4个等次,则每个评审因素完全满足与小部分满足等次间的分差不超过0.6分,总计不超过3分;以此类推。确因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等次分差总计超过3分的,采购人应说明原因、做好内部审批手续,将相关材料同采购项目一同归档,作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

    本通知自202491日起执行,请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执行之日起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的项目均应当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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