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6-0101-2024-00017
    • 备注/文号:泉台管财采〔2024〕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31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专项行动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8-01 15:54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关于开展政府

    采购领域隐去3.0专项行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根据市财政局统一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泉州市创新发展晋江经验聚力打造泉心泉意品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24-2025年)》《泉州市持续巩固提升一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全面清除我政府采购领域对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切实巩固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序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有关工作,现将相关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部署及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行动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深层次、全方位清除我政府采购领域对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持续提升我政府采购透明度,构建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内容

    (一)检查对象

    本次检查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检查范围

    202371日至2024630日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货物、服务5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工程1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

    (三)检查内容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重点整治202371日至2024630日期间政府采购领域的违规问题,具体包括:

    1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定供应商。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别是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排斥或变相排斥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强制进入特定有形场所交易并通过本地注册、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等要求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聚焦市场主体平等准入等问题,清除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机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等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在财政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

    3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外,对于我范围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均应清理。禁止将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准入门槛、资格审查、中标结果挂钩等。(参考文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

    4.其他方面。为深化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在开展清隐去垒3.0”行动的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延伸将代理机构违规收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两个方面一并纳入。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

    各预算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政府采购领域清障破垒工作,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本单位及属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如实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清隐去垒3.0”专项行动自查情况表》(附表一)及《政府采购项目清隐去垒3.0”专项行动问题汇总表》(附表二),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客观,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按照问题的类别建立台账,实现清单管理,在自查报告中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自查未发现问题的,也必须填报表格,落实零报告要求。

    自查阶段时间为202481日至202489日。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汇总本系统自查情况2024812日前将纸质材料(含自查报告、附表二)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507,电子版自查报告及附表二请发送至电子邮箱qztsczgz@163.com(联系人:小,联系电话:27553971

    (二)重点检查阶段

    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将根据自查情况组织联动重点检查,并在重点检查基础上,针对发现的情况,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同时整理问题清单,予以通报。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2024815日至2024913日。重点检查阶段开始前,将另行发文通知确认重点检查对象及相关工作安排。

    (三)总结整改阶段

    检查完成后,各采购人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做好自查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对于本次检查中敷衍塞责,不认真排查及整改的,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权限追责问责。对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和典型案例,要立行立改,确保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违反采购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将针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同类问题,同步研究完善强化管理、优化环境的政策措施,堵塞漏洞,提升监管质量和能力。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采购人要将违规情形纳入政府采购日常内控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检查力度,常抓不懈,坚决防止同类问题反弹。

    四、工作要求

    (一)各采购人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部署要求,抓紧制定行动方案,及时有效开展工作,全力推动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二)各采购人要明确工作要点和时间节点,加强与财政金融与国资局联系沟通,按时按质落实好专项行动任务,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采购人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编制采购文件,提高采购需求的合法合规性;要严格落实意向公开制度,在采购公告阶段提前公开采购文件,自觉接受市场主体监督,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权利。

     

    附件:1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自查自纠情况表     

    2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问题汇总表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4731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自查自纠情况表

    单位名称 (盖章):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万元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排查人员:                                                                                             排查日期: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政策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检查结果若为是,必须将涉及事项填写在备注中)

    (一)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定供应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通过限定供应商资格、设置需求指标等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别是排斥或变相排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新成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排斥或变相排斥特定区域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强制进入特定有形场所交易并通过本地注册、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等要求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2.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形门槛和壁垒,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3.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

     

     

     

    (二)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限定,指定购买特定国家或地区品牌的产品,设置不符合采购需求特点的指标,指向内资或外资企业产品

    《财政部关于在财政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库〔202135号)等

     

     

     

    (三)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1.除小额、多频次采购适用框架协议采购外,对于我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2.将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准入门槛、资格审查、中标结果挂钩等。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等

     

     

     

    (四)其他方面。

    1.代理机构违规收取、逾期不退还保证金;2.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 1.对照检查标准和法律要求,在检查结果的列内打“√”
       2.每个项目填写一张自查情况表,多个项目的单位需要填写多张表,该表格纸质版由单位自行保存,电子扫描版报送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附件2

     

     

     

     

     

    政府采购领域清隐去垒3.0”问题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序号

    问题类型

    涉及项目名称

    涉及项目编号

    涉及项目采购公告发布时间

    问题描述

    1

    (一)通过不合理条件限定供应商。

     

     

     

     

    2

     

     

     

     

    3

    (二)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

     

     

     

     

    5

    (三)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6

     

     

     

     

    7

    ()其他方面

     

     

     

     

    : 1.预算主管单位填写;
       2.按每个问题的查处整改明细情况进行填报,每行填列一条具体问题,不得合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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