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6-0101-2023-00003
- 备注/文号:泉台管财〔2023〕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省市相关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现就我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加强预算编制审核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本部门统筹与审核工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不低于3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二、细化可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形
(一)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情形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1. 经财政部门核准可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
2. 采购创新产品的;
3. 采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
(二)对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对其理由进行论证审查,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区财政部门存档备查。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对是否面向中小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发现违反《办法》规定的,应及时纠正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三、及时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情况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各预算主管部门请于2023年3月3日前填写《(单位名称)2022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详见附件)并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国资科邮箱(qztsczgz@163.com),同时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泉州分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无政府采购项目的主管部门无需公开,但应将《(单位名称)2022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空表加盖公章扫描件发送至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国资科邮箱。未达到《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于2023年3月20日前,就主要原因和改进措施向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作出书面说明。
四、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
(一)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办法》规定的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资格条件中予以明确。
(二)应当将本市有关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明确写入采购文件中,包括:
1.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2.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2%;
3.采购人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预算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给予中小企业不低于采购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通用类货物累计付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
4.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如不得收取货物和服务的质量保证金,或者变相将履约保证金转变为质保金。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依托“1+X”、“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列为重点检查事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2.(单位名称)2022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3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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