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6-0101-2022-00027
- 备注/文号:泉台管财〔2022〕17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30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关于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
评价结果的整改通知书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教育文体旅游局、福建云锋招标有限公司:
根据省财政厅工作安排和《泉州市财政局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通知》(泉财采〔2022〕210号)有关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泉州市财政局依法组织对你单位2021年中小学教师生办公及学生电脑、阅览室电脑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590]YFCG[GK]2021023)进行监督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现就市财政局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作出的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问题陈述:经查发现,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分项第4项“设备厂家实力”中设置“所投云课堂设备厂商设有台式机的维修站到达采购人办公地点时间少于1小时的数量横向比较,排名第一得3分,排名第二得2分,排名第三得1分,其他的不得分(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投标产品品牌官方网站截图及网址链接及导航地图查询截图(以汽车导航时间为准)证明文件,否则不得分)”。
政策依据:上述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整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
二、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请你单位对此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刻剖析原因,及时进行调整,并于2022年12月1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同时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内控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本单位直接负责政府采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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