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6-0101-2022-00025
- 备注/文号:泉台管财〔2022〕16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1-25
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
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组织学习。各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与理解,组织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对《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学深悟透,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品目或项目要积极组织框架协议采购,进一步规范多频次、小额度的采购活动。
二、有序推进,顺畅衔接。《办法》实施前订立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办法》实施后,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各预算主管单位需汇总本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正在执行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情况,并于12月2日前(填写附件2)反馈至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国资科邮箱(qztsczgz@163.com)。
三、加强审核,规范执行。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不同品目分类拟定采购方案,连同相关论证或征求意见材料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报以电子化形式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审核备案(在省财政厅框架协议电子采购系统建设完成之前,框架协议采购方案通过书面形式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备案)。区财政金融与国资局按照的《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和《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购函〔2022〕13号)要求,重点审核实施范围、竞争机制等方面内容,防止出现随意扩大适用范围、竞争不充分、高价专用耗材捆绑等问题,规范开展框架协议采购。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工作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库〔2022〕17号)
2.各采购单位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情况表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2022年11月2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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