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13106-0101-2020-00025
- 备注/文号:泉台管财〔2020〕8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6-10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国有企业:
为配合区安全管理、行业监管等部门,督促区属各国有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和国有资产安全,推动区属各国有企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泉州台商投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泉台安委办〔2019〕23号)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始终把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放在首位。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区财政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履行出资人职责,配合区安全管理、行业监管等部门,督促区属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配合区安全管理、行业监管等部门,督促区属各国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述职述廉内容,并纳入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挂钩;
3.配合区安全管理、行业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4.配合区安全管理、行业监管等部门做好区属各国有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5.配合区安全管理、行业监管等部门,督促区属各国有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年度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认真执行区管委会及有关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2.实行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职责;
3.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企业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确保“业务延伸到哪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就覆盖到哪里”;
5.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溯制度,实现安全管理过程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追究,违规违章要问责;
6.加强“应知应会”内容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一线员工主观能动性,实现安全生产从“全员参与”到“全员履责”的转变;
7.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创建工作,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要内容,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各企业应对权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指导督促权属企业落实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各类规章制度;
2.指导督促权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全面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急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3.指导督促权属企业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和人员保障,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指导督促权属企业依法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卫生安全权益,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生产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障职工职业安全与健康。
(四)各企业对外投资合作,形成相对控股但不行使经营权的权属企业,应当与经营方通过议定公司章程或经营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责任书等方式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五)各企业开展承包、承租活动,应当做好承包商安全资格审查,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个人。
(六)各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党支部及公司办公会会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年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两次,组织专题学习不少于四次。
(七)各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相关企业领导应当在年度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
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和风险防控
(一)各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
(二)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制度,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报告、销账等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各企业应当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称“双重预防机制”),将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积极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与信息化相结合,进一步提升事故预防和风险管理能力,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
(四)各企业应当指导督促权属企业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建立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根据评估结果,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五)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外部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四、严格规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一)各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各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主要风险及多发易发突发事件等,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企业总体应急预案,并报区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指导权属企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三)各企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节约高效的应急预案演练,突出演练的针对性和实战性,认真做好演练的评估工作,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持续改进,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各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各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波及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六)各企业应当快速、及时、准确地收集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披露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披露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的信息。
(七)各企业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除按规定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报告区财政局: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区财政局,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并于24小时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报送至区财政局。
五、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
(一)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安办《关于印发落实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安办〔2017〕75号)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扎实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7〕60号)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隐患排查整改等重点工作,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按期完成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
(三)建筑施工领域企业要加强高空施工平台、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做好防坍塌、防高处坠落工作;加强分包商管理,坚决杜绝违法分包、转包和以包代管等行为。
(四)涉及交通运输的企业要严格加强车辆等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五)涉及电、气行业的企业要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风险控制能力、关键敏感设备管理能力和人为失误防控能力,要加强设备的检修维护,突出对老旧设备的日常监管,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
(一)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培训时间和经费投入,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各级领导班子,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相关培训。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二)各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权属企业搞好新员工的岗前、岗中培训,重视老员工的轮岗培训。岗前培训,应注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外包项目和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的岗前安全培训工作,应当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统一管理。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针对不同的岗位特点,细化培训内容,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应急避险措施,知悉自身所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应包括与职工密切相关的职业健康的内容。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并定期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七、依法加大责任追究考核力度
(一)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及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事故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管理绩效考核扣分事项
(1)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被国家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1分; 被省级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0.5分;被市级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0.3分;被区级层面检查通报的,每起扣0.1分。以上事项合计最多扣3分。
(2)企业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每起扣5分,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安全责任事故,视同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3)企业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10人,或重伤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每起扣10分。
2.等级评分事项
(1)企业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即:指造成3-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得为优等级。
(2)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即:指造成10-30人死亡,或者50-100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虽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由国务院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得为优、良等级。
(3)企业发生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即: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降至合格以下等级。
(4)发生事故企业存在瞒报现象,或发生公共安全事故,虽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重大(由省级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得为优、良等级。
(二)各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对年度内安全生产工作业绩较好的相关岗位和集体设立安全奖,安全奖单独考核,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三)各企业应当建立问责机制,对权属企业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履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到位的;
2.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
6.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对存在这一条款情形的责任人员,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谈话、处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四)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权属企业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各项评优评先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五)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权属企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在事故救援中擅离职守的;
3.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4.迟报、漏报、谎报导致事故扩大的,事故扩大情形包括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六)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权属企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1.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抢救的;
2.在事故救援中履行职责、坚守岗位的;
3.组织事故救援科学有效的;
4.主动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线索和舆情动态的;
5.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的其他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或者主动化解已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舆情影响和群体性事件的。
(七)各企业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八)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九)尽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相应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企业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十)存在本管理办法应当问责的,由区财政局、区属国有企业纪检组和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各企业或权属企业如被区级以上安委会警示通报,被警示通报企业应按照通报规定的时限,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并抄送区财政局。
(十二)区属各国有企业年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过三起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两起的,区财政局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区属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并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被约谈人应认真落实约谈整改事项,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要求
(一)各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与劳动防护进行监督,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各企业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二)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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