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则
一、选房安置
选房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在回迁安置期间根据本《实施办法》,按照选房顺序号和安置面积选取相应数量安置房源,并在选房当日签订《安置协议书》;在规定时限内结清安置房补差价款与住宅公维金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的全过程。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征收人将选房安置公告、安置房源、选房顺序、选房流程、选房结果等情况及时公示,确保选房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有序选房原则。征收人根据各项目《选房顺序号》载明的选房顺序,以日为单位安排一定数量的选房对象进行有序选房。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遵照选房流程,在房源签认日进行房源签认,并签订《安置协议书》。
(三)总量调控原则
1.安置房源总量调控。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下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安置房源实际,提供略大于应安置面积的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2.安置面积总量调控。被征收人原则上应依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认定的应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严格控制扩购安置面积。
(四)差价互补原则。安置面积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差价款,超面积安置部分和安置不足部分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结算差价款,实行多还少补。
第二部分 房源配置
三、房源确认
(一)回迁安置总房源概况
1.本次涉及回迁选房约28户,需安置面积约9403平方米,将提供安置房源80套 2幢楼房,总建筑面积9973平方米;以及相应数量的地下室车位。同时开放玉龙花苑(二期)安置项目第一、二批次集中选房结束后结余房源以供辅选,并提供玉龙花苑(一期)剩余房源、地下室储藏间和地下室车位作为玉龙花苑(二期)回迁选房的共享房源。
2.具体安置地点。东园片区:玉龙花苑(二期)、玉龙花苑(一期)。
(二)房源分配与选房安排
1.房源分配原则。在严控扩购和适度增量安置原则指导下,采用以征迁项目为单位进行房源配置。集中选房后,结余房源将视为下一批次回迁安置选房的辅助房源。
2.选房顺序安排。以优化房源结构,增加被征收人组合选房机会为指导,采取按比例依序交替选房方式进行重新排序。
①选房号分布情况:农贸市场及福厦客专等征迁项目序列9个,海山大道序列13个,海山大道(二期)序列4个,滨湖北路序列2个。
②具体排序办法:根据项目启动时间,按各征迁项目序列选房号数量比例(4:6:2:1)依序交替进行重新排序产生新的选房顺序号。即农贸市场序列原1号为“新组合排序”第1号,→海山大道序列原1号为新2号→海山大道(二期)原1号为新3号→滨湖北路序列新1号为新4号→农贸市场序列原2号为新5号→海山大道序列原2号为新6号→海山大道(二期)原2号为新7号→农贸市场序列原3号为新8号→海山大道序列原3号为新9号→海山大道序列原4号为新10号→农贸市场序列原4号为新11号→海山大道序列原5号为新12号→海山大道序列原6号为新13号,第一轮4项目序列共13号依次交替选完房后,再次安排农贸市场序列项目第4号为第二轮起始号,以此类推,直至各项目选完为止。
3.回迁选房安排。原则上按每天39个选房号进行排序,即每天上午20个,下午19个。前批次选房号排序结束后当天选房号个数不足39个的,则继续安排后批次项目选房号。(具体以选房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为据)
(三)房源信息介绍
各征迁项目对应的玉龙花苑(二期)回迁安置房源的具体楼幢、单元、户型、面积等情况,详见附表 《安置房源清单》与《安置房户型图册》。
四、房源面积
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算。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时,若登记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登记时建筑面积为准,并实行多还少补。
第三部分 工作流程
五、工作流程
(一)公告送达。由征收人张贴《选房安置公告》、《安置房源公告》、《选房顺序号》,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房安置实施办法》、《宣传问答》、《选房安置告知书》、《安置房户型图册》等材料。
(二)宣传解释。征收人安排安置工作组向被征收人提供选房咨询指导服务。被征收人应自行阅读征收人发放的相关材料,高度重视选房安置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提前向安置工作组咨询不明事宜。
(三)熟悉房源。征收人开放一定数量安置房源在交房组的指导下供被征收人参观。被征收人应根据《安置房户型图册》、《选房名单公示》和每日发布的《选房结果公示》,提前熟悉房源情况。
(四)通知选房。征收人根据每日安排的选房对象名单发出《选房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
(五)资格审查。被征收人应在房源签认当日规定时间(上午8:00-8:30,下午14:00-14:30)到达选房现场,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完整的选房材料,由安置工作组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房源签认;材料不齐的,应在材料补齐后方可参加房源签认。
(六)房源签认。每日设两个时段进行选房,被征收人经资格审查确认后,进入待选区候选;在征收人叫号后2分钟内进入选房室,并在入室后15分钟内完成选房与签认《房源确认表》工作,选房结果同步对外公示。
(七)财务结算。被征收人房源签认后,当场进行财务结算并签订《财务结算表》,征收人发放《缴款通知书》。
(八)协议签订。被征收人财务结算后,凭相关选房材料、测量公司提供的《安置房户型平面图》,签订《安置协议书(Ⅰ)》,同时按所选安置房的套数情况分别签订《安置协议书(Ⅱ)》。
(九)款项缴交。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日起1个月内足额缴清结算款项,并将缴款凭证送财务组核实无误后,征收人发放《安置协议书Ⅰ》、《安置协议书Ⅱ》、《房源清单》、《交房通知书》给被征收人。
(备注:申购款部分按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十)房屋交接。被征收人根据《交房告知书》确定的交房日,持《选房安置流程卡》、《交房告知书》、《安置协议书Ⅰ》、《安置协议书Ⅱ》、《房源清单》、《交房通知书》到交房组办理安置房交接相关手续。
(十一)办证收件。原则上在安置房交房后一年内,征收人将按办证要求组件申请办理安置房总证登记,总证登记经批复后,办证组将通知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分户登记。
第四部分 选房办法
六、回购安置
(一)选房前允许被征收人申请由征收人回购全部或部分安置面积实现安置权益货币化回购,回购结算采取阶梯式分段计算办法:40平方米及以下的部分按3855元/平方米进行回购;40-100平方米(含)的部分按3700元/平方米进行回购;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按3280元/平方米进行回购。
(二)经货币化回购部分安置面积后,每个选房顺序号原则上剩余的安置面积不得小于90平方米;回购的安置面积应优先扣除产权调换部分,产权调换部分不足的再扣除照顾购买部分;
(三)申请货币化回购部分安置面积的,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参与选房时将不再给予享受扩购优惠,超出剩余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6500元/平方米结算。
七、选房须知
(一)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安置工作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选房。
1.《选房顺序号》原件。
2.《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
3.公民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4.被征收人户口簿原件并附复印件。
(二)属于继承、委托、判决、裁决、执行等非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情形的,还应在房源签认日的前3天内向安置工作组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方可参加选房。
(三)《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被征收人为两人及以上,共有权人要求对所选安置房进行内部分割析产的,应在房源确认当日提供全体共有权人签订的内部分割析产协议书,并由全体共有权人共同委托不超过两人作为受托人在房源签认日办理选房安置相关手续。
(四)遗失材料的处理:
1.被征收人遗失《选房顺序号》或《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的,选房前可持《泉州晚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原件的《具结保证书》到指挥部综合组,申请遗失材料的复印件或补办缺件资料。
2.被征收人遗失公民身份证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八、选房细则
(一)选房调剂措施
所持应安置面积80平方米以下,征收时被征收人不具备独立抽取选房顺序号条件的,选房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合并。
(1)应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需合并在本人的最前面选房顺序内。
(2)应安置面积40一80(不含)平方米的,需合并在本人的最后面选房顺序号内。
(二)房源区间管控。根据安置房源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个被征收人须在安置面积对应的户型调配区间(以下简称“区间”)内从大到小组合选房:
1.安置面积40-9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为第一区间,该区间内须选二房二厅户型、共享房源中单身公寓户型。
2.安置面积90-130平方米(不含)的为第二区间,该区间内须选三房二厅、复式户型。
3.安置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为第三区间,该区间内须选四房二厅、复式户型。
4.区间内可供选的二房二厅户型房源,选房时每个选房顺序号仅允许选择一套该户型房源,也可弃权不选;房源不足的,选完为止。
5.共享房源可供选的单身公寓户型房源,选房时每个选房顺序号中有独立选房资格的被征收人仅允许最多选择二套该户型房源,也可弃权不选;房源不足的,选完为止。
6.选房时同一区间内若还有结余房源,被征收人不得申请在上一个区间内进行选房,允许在下一个区间内进行选房;各房源选完为止。
(三)选房实施细则
1.按时参加选房。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选房活动。
2.依法和谐选房。各批次项目均独立分配房源,在选房时前批次项目不得选后批次项目房源,后批次项目可选前批次项目结余房源。
(1)一号单选的,被征收人可在区间内以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户型为基准,在同一区间内向上浮动2个面积的户型进行选房,即区间内“3选1”;若选房时该区间内房源已被选完的,可顺延至上一个区间内“3选1”。该选房号已在其他安置项目中部分选房的不适用本条款。
(2)一号多选的,被征收人在选择最后一套房源时,允许在区间内以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户型为基准,在同一区间内向上浮动1个面积的户型进行选房,即区间内“2选1”;区间内房源已被选完的,可顺延在上一个区间内进行“2选1”选房。
(3)一号多个被征收人选房管控
①选房前未析产(共同共有)的,按独立单宗(即单宗单号)进行选房管控与享受扩购优惠。
②选房前已析产(按份共有),且分户析产所得安置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房时处置如下:
A.析分所得应安置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上的被征收人,在区间管控下按以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户型为基准,在同一区间向上浮动1个面积的户型进行选房(即区间内“2选1”),且各自独立计算分段扩购价和财务结算。
B.选房时在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前提下,各共有人可根据现状房源情况重新调整析产方案,并按新方案进行选房;也可申请不析分,仍按照原单宗单号(共同共有)进行选房与享受扩购优惠。
(4)合并选房业务处置办法
①选房前被征收人申请多号合并选房的,允许将靠前的选房号全部或部分安置面积合并到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同批次项目中靠后的选房顺序号内进行选房,同时靠前的选房号不再享受扩购优惠。
②同批次项目直系子女选房顺序号靠前的,其父母选房顺序号靠后的,选房前被征收人父母申请将部分安置面积赠与给子女,若受赠总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给予合并选房。
③属因赠与而合并选房的,选房签约时受赠人不得将受赠安置面积再转赠送给除赠与人以外的直系亲属。
④申请合并选房的,合并后扩购优惠仅可享受一次,照顾购买价按合并后的选房顺序号所在项目的标准结算。
(5)选房时,原则上应从大到小进行组合排序。其中:首套房按照房源所在安置区进行区间管控;最后一套房按“2选1”方式进行选择与结算,如选择共享房源的,则独立适用对应安置区的区间管控方式与选房规则。
(四)剩余面积处理
1.选房时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允许申请合并到本人或直系亲属靠后的选房顺序号内进行选房。
2.选房后剩余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若不具备合并选房条件或不申请合并选房的,按3855元/平方米给予货币结算。
(五)储藏间安置与申购。每个选房号允许根据已选套房数按1:1申购储藏间;若储藏间房源不足的,选完就止。
(六)停车位申购(租赁)。每个选房号允许根据已选套房数按1:1申购(租赁)普通停车位、普通子母停车位(含人防区停车位);若停车位房源不足的,选完就止。
(七)选房赠与原则。选房时,赠与业务原则上仅适用于被征收人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非因子女已死亡需隔代赠与给直系孙辈的,经受赠人父母见证确认后给予办理隔代赠与。
九、保障措施
(一)延误选房处置
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延误选房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日同时段选房号。
1.未提供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完整选房材料。
2.经资格审核确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房源确认表》。
3.被征收人在通知的选房签认日内,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完成资格审查并参与选房的,由同时段后一位被征收人依次顺接选房;若被征收人在选房结束前到位的,顺接在同时段正在选房的被征收人后面进行选房。
4.被征收人在通知的选房签认日内,未在当午(指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下同)时段选房工作结束前到达选房现场的,需自动顺延至下一当午时段;若连续两次未到达选房现场的,待集中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
(二)违规选房处置
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不配合办理手续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所选安置房,征收人有权对所选安置房进行处置并取消其选房顺序号,另行调配安置。
1.选房工作组叫号后被征收人15分钟内没有进入选房工作区并按要求进行房源签认的,将取消该选房顺序号,自动顺延至当午同时段最后一个选房号的后面进行选房;若再次叫号仍不进行房源签认的,待集中选房工作结束后,由征收人另行调配安置。
2.未在规定时限内依规一次性全部选完安置房。
3.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房源确认表》。
4.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财务结算表》。
5.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安置协议书》。
6.未依规缴清可交房部分的应补差价款、住宅公维金。
(三)拒绝选房处置
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选房的,临时过渡费和老年人生活补助金将给予终止发放。
(四)变更房源处置
1.同时段选房期间,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房源确认表》或提交《房源确认表》后要求变更房源的,须待当午同时段最后一个选房号结束选房后再依序重新确认房源;若申请置换调整变更的,仅受理最后一套房在同区间内因改善居住条件需要扩增的对象,变更后超被更换房源面积部分按6500元/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2.集中选房期间,若需跨区间扩增房源面积改善居住条件的,须待同批次项目最后一个选房号结束选房后再依序重新确认房源,变更后超被更换房源面积部分按6500元/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3.集中选房结束后,除需扩增房源面积改善居住条件的,否则不予申请二次变更房源;扩增房源面积改善居住条件申请经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处置如下:
①若更换同幢同楼层次的,需增收“房屋朝向方位差价”50元/平方米;同幢不同楼层的,需增收“房屋楼层次差价”50元/平方米·层,屋面层不计楼层次差价;
②更换不同楼幢的,高于原楼层次或同楼层次(不含屋面层)的依类别给予增收“房屋朝向方位”、“房屋楼层次”差价,计费标准50元/平方米;若属于“即换楼幢又换方向”的,两项取最高项结算;
③更换后超被更换房源面积部分按6500元/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④原则上不同安置区(不包括同批次多个安置区交叉选房部分、政策规定不予统筹调配安置区)不予申请更换。
4.交房前,被征收人若需要继续完善已选房产的处置,经指挥部领导审批后给予办理;交房后一律不予办理。
备注:①房屋朝向方位差价与房屋楼层次差价以被更换房源面积为计算基数。②玉龙花苑(一期)房源市场价按5600元/平方米结算。
第五部分 财务结算
十、财务结算
(一)结算方式
1.安置房应补差价款采取“一次性结算、一次性结清”。
2.被征收人应在选房签认日当日一次性结算安置房总应补差款。
3.属于现房安置(含扩购)部分的补差价款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部分,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日起1个月内缴清。
4.财务结算后被征收人仍有余额的,征收人在《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日起15日内,将余额部分汇入被征收人开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存折账户。
(二)住宅结算
被征收人选房签认后,住宅安置面积的安置价按下列办法分别结算:
1.住宅应安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补差价款。
2.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具体结算如下:
(1)玉龙花苑(二期)安置区选房结算。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安置价结算;超出面积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5500元/平方米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6500元/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2)玉龙花苑(一期)安置区选房结算。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安置价结算;超出面积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按4000元/平方米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5600元/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三)储藏间、停车位结算
1.储藏室间申购价格按2000元/平方米。
2.停车位(含人防区停车位)申购(租赁)价格: 普通停车位7万元/位,子母普通停车位10万元/位。
备注:人防区的停车位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采用租赁形式提供使用,租赁期限与安置房使用期限一致。
(四)过渡费结算
1.参与本批次回迁安置选房的项目,产权调换部分的过渡补助费统一发放至《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日止。
2.选房后在规定的1个月交款期限内,产权调换部分的过渡补助费将继续给予发放;属逾期安置的,过渡补助费按双倍标准发放。
3.被征收人按规定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再按6元/平方米·月发放3个月(装修过渡期)过渡补助费,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十一、老年人生活费补助结算
老年人生活费补助的发放期限与住房过渡费的发放期限(包括交房装修过渡期)一致。
十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住宅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泉建综[2011]70号)规定的标准分两次缴清,办理交房手续前先予交纳50%,待办理房产证时一次性缴清余额;车位部分在办理交房手续前需100%缴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
|
项目类型 |
标准(元/㎡) |
别墅 |
90 |
不带电梯的房屋 |
50 |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10层) |
60 |
带电梯的房屋(10层<总层数≤20层) |
70 |
带电梯的房屋(20层<总层数≤35层) |
90 |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35层) |
110 |
车库、地下室(按车位面积) |
50 |
第六部分 交房管理
十三、安置房交接
(一)房源交接。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出具的交房资料与交房组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
(二)物业管理。被征收人应与所在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业主临时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自觉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三)物业费缴交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房安置的,享受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五免五减半”物业管理费优惠政策,即享受物业管理费补助的面积部分自交房后起前五年物业管理费免交,后五年物业管理费减半缴交,免交和减半缴交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区管委会财政补助。
2.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住宅1.2元/月/平方米;商业1.6元/月/平方米;普通车位:70元/月/位;子母车位:100元/月/位。(物业服务费标准依据《泉州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泉价〔2011〕126号)执行)。物业服务公司可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31号)的规定依法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
3.物业管理费减免起算时间:现房按《交房告知书》确定的1个月交款期限起次月1日开始。
4.权利人家庭人口数的认定:在减免期间内可减免的人口数实行静态管理机制。
5.被征收户申请物业管理费减免的人口数认定:按《安置协议书(Ⅱ)》权利人户口薄登记的人口数进行认定,权利人的父母可纳入申请减免的对象,但不可重复计算。
6.若《安置协议书(Ⅱ)》权利人是被征收人已婚女儿的,权利人的配偶和子女可纳入申请减免的对象,享受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政策。
7.同一个减免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减免优惠;若属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回迁安置对象,自动放弃之前的减免享受资格后,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可享受到本人最后一个安置项目减免期限的终止日。
第七部分 附则
十四、特殊情形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各安置工作组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片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十五、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泉州台商投资区玉龙花苑(二期)安置项目(第三批次)的选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回迁选房安置的依据。
十六、解释权
本实施办法由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
十七、生效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征收人发布《选房安置公告》之日起生效。
附表:泉州台商投资区玉龙花苑(二期)安置项目(第三批次)安置房源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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