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潮韵华庭安置区(第一批次)回迁选房安置实施办法
时间:2024-01-26 09:29 浏览量:
  为积极稳妥做好潮韵华庭安置区(第一批次)所涉征迁项目的回迁选房安置工作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片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作为具体实施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各征迁项目所依据的由泉州台商投资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以下称征收人)制定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部分 总则

 


一、选房安置

选房安置是指被征收人在回迁安置期间根据本《实施办法》,按照选房顺序号和安置面积选取相应数量安置房,并在选房当日签订《安置协议书》;在规定时限内结清安置房补差价款与住宅公维金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的全过程。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征收人将选房安置公告、安置房源、选房顺序、选房流程、选房结果等情况及时公示,确保选房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有序选房原则。征收人根据各项目《选房顺序号》载明的选房顺序,以日为单位安排一定数量的选房对象进行有序选房。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相关材料,遵照选房流程,在房源签认日进行房源签认,并签订《安置协议书》。

(三)总量调控原则

1.安置房源总量调控。征收人根据被征收人总安置面积(含照顾购买面积,下同)的具体情况,结合安置房源实际,提供略大于安置面积的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2.安置面积总量调控。被征收人原则上应依据《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认定的总安置面积选择安置房,严格控制扩购安置面积

(四)差价互补原则。安置面积的等面积部分应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差价款,超面积安置部分和安置不足部分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结算差价款,实行多还少补。

 

第二部分 房源配置

 


三、房源确认

(一)回迁安置概况

1.本次回迁选房共涉及6个征迁项目(洛阳古街片区改造、第七实验小学、屿光小学新校址、洛阳大道道安工程改造、洛阳世茂片区危房改造、惠女至菱溪黄塘引调水工程项目),总需安置面积 21143平方米;将提供安置房源(1#、2#、3#)共185总建筑面积 23287平方米,及地下室车位。

2.安置地点:潮韵华庭安置区。

(二)房源配与选房排序

1)房源配置原则。在严控扩购和适度增量安置原则指导下,本期回迁项目共6个,且项目之间的选房顺序号数量又相差较大古街18、七小30、道安1、屿小3、危安与七库6),为增强被征收人对供选房源的优化配置权益,将采用“集中配置房源与依序交替选房”工作模式

2)选房顺序安排。同批次回迁项目在房源共享的条件下,以项目征收启动时间为据,1:6进行重组排序形成新的选房顺序号,并交替选房(即6组织依序交替选房,每轮各项目选房户配比:35111)。

3)重组排序办法。以古街项目1号为“新组合排序”第1号,并连选3号;→七小项目顺接4号,连选5号;→道安项目顺接9号;屿项目顺接10号危安与七库顺接11号第一轮6项目共11号依次交替选完房后,再次安排古街项目4号为第二轮起以此类推,直至各项目选完为止。

4)回迁选房安排。原则上按每天40个选房号进行排序,上下午各20个(具体以选房通知书确定的时间为据)

(三)房源信息介绍

潮韵华庭安置区(第一批次)6个征迁项目回迁安置房源具体户型、单元、面积和楼幢情况,详见回迁安置房源》附件与《安置房户型图册》其中:保障区房源、选区房源数量,以集中选房前的公示清单为准。

四、房源面积

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与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算。办理房产初始登记时,若登记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不一致的,以登记时建筑面积为准,并实行多还少补。

第三部分 工作流程


五、工作流程

(一)公告送达。由征收人张贴《选房安置公告》、《安置房源公告》、《选房顺序号》,向被征收人发放《选房安置实施办法》、《宣传问答》、《选房安置告知书》、《安置房户型图册》等材料。

(二)宣传解释。征收人安排安置工作组向被征收人提供选房咨询指导服务。被征收人应自行阅读征收人发放的相关材料,高度重视选房安置过程中的有关注意事项,提前向安置工作组咨询不明事宜。

(三)熟悉房源。征收人开放一定数量安置房源在交房组的指导下供被征收人参观。被征收人应根据《安置房户型图册》、《选房名单公示》和每日发布的《选房结果公示》,提前熟悉房源情况。

(四)通知选房。征收人根据每日安排的选房对象名单发出《选房通知书》,告知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选房。

(五)资格审查。被征收人应在房源签认当日规定时间(上午8:00-830下午14:00-1430)到达选房现场,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完整的选房材料,由安置组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参加房源签认;材料不齐的,应在材料补齐后方可参加房源签认。

(六)房源签认。每日设两个批次进行选房,被征收人经资格审查确认后,进入待选区候选在征收人叫号后2分钟内进入选房室,并在入室后15分钟内完成选房与签认《房源确认表》工作选房结果同步对外公示。

(七)财务结算。被征收人房源签认后,当场进行财务结算并签订《财务结算表》,征收人发放《缴款通知书》。

(八)协议签订。被征收人财务结算后,凭相关选房材料、测量公司提供的《安置房户型平面图》,签订《安置协议书(Ⅰ)》,同时按所选安置房的套数情况分别签订《安置协议书(Ⅱ)》。

(九)款项缴交。被征收人《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日起1个月内足额缴清结算款项,并将缴款凭证送财务组核实无误后,征收人发放《安置协议书Ⅰ》、《安置协议书Ⅱ》、《房源清单》、《交房通知书》给被征收人。

(备注:申购款部分按第九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执行)

(十)房屋交接。被征收人根据《交房告知书》确定的交房日,持《选房安置流程卡》、《交房告知书》、《安置协议书Ⅰ》、《安置协议书Ⅱ《房源清单》《交房通知书》到交房组办理安置房交接相关手续。

(十一)办证收件。原则上安置房交房后一年内,征收人将按办证要求组件申请办理安置房总证登记,总证登记经批复后,办证组将通知并协助被征收人办理产权分户登记。

第四部分 安置办法


六、回购安置

1.选房前允许被征收人申请由征收人通过全部或局部实现货币化回购安置,回购结算价采用分段阶梯式结算:即4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3855元/平方米结算;40-100平方米(含),按3700元/平方米结算;100平方米以上的3280元/平方米结算。

2.经局部货币化回购安置后,每个选房顺序号原则上可剩余安置面积应不小于90平方米;回购的安置面积应优先扣除产权调换部分,不够的再扣除照顾购买部分;

3.申请局部回购安置的,剩余安置面积部场价6500元/平方米结算。

七、房源安置

(一)选房须知

1.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原件,经安置工作组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选房。

1《选房顺序号》。

2)《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公民身份证原件并附复印件。

4)被征收人户口簿。

2.属于析产、继承、受赠、判决、裁决、执行等非被征收人本人前来选房情形的,还应在房源签认日的前3天内向安置工作组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核实后方可参加选房。

3.《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载明的被征收人为两人及以上,共有权人要求对所选安置房进行内部分割析产的,应在房源确认当日提供全体共有权人签订的内部分割析产协议书,并由全体共有权人共同委托不超过两人作为受托人在房源签认日办理选房安置相关手续。

4.材料遗失处

1被征收人遗失《选房顺序号》或《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的,选房前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到所在片区指挥部综合组,申请遗失材料的复印件或补办缺件资料;也可持《泉州晚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具结保证书》到所在片区指挥部综合组,申请遗失材料的复印件或补办缺件资料。

2)被征收人遗失公民身份证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房源功能区设置因安置区房源结构多样化,且又是多项目房源的共享区。房源分配时,以同批次项目安置房源兼顾集中配置原则,并确保安置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上的被征收人都能选择到一套房源套型较好的宜居现房(三房二厅132户型)为指南。鉴此,将可分配房源划分为2个功能区:即“保障区、普选区”。

  1.“保障区”选房对象认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选房号,可选择“保障区”户型房源。

   1)三房二厅(132)户型

单宗单号被征收人(含多份征收协议合并选房类)安置面积120平方米及以上对象

号多个被征收人(共同共有)安置面积120平方米及以上对象

③一号多个被征收人(按份共有),析产所得安置面积120平方米及以上的对象;

一号由多份征收协议组成单份征收协议安置面积一号多个被征收人(按份共有)析产所得安置面积120平方米及以上的对象;

⑤“一宅多户类居住困难户,户析分安置面积120平方米及以上的对象。

⑥被保障对象经公示5天无议异的,由指挥部审核确定。

备注:数据链采集口径,取小数点前整数。

2.“保障区”房源配置原则。房源数量按被保障对象的总数再加两套进行配置,即“3选1”。

(三)选房调剂措施

1.在保障对象公示期结束前仍未选房顺序或申请合并选房的,选房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合并。

1)安置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可申请合并在本人最前面选房顺序号内,或合并在直系家庭成员在本批次项目的最后面选房顺序号内。

2)安置面积40-80平方米以下的,需合并在本人或直系家庭成员在本批次项目的最后面选房顺序号内

(四)房源区间管控。根据安置房源实际情况,每个征收人须在合理的套型调配区间内从大到小组合选房

1.二房二厅套型区间:安置面积40-90平方米含)以下的,可选二房二厅房源;

2.三房二厅套型区间:安置面积90-130平方米(含)的,可选三房二厅房源;

3.四房二厅套型区间:安置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四房二厅房源

4.选房时每个选房顺序号中具有独立选房资格的被征收人每人最高可选二房二厅房源不超过一套;房源不足的,选完为止。

5.选房时同一套型管控区间内若还有结余房源,被征收人不得申请在一个套型管控区间进行选,允许下一个套型管控区间内进行选房;各房源选完为止

(五)选房实施细则

1.按时参加选房。被征收人应按《选房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选房活动。

2.依法和谐选房。各批次项目均独立分配房源,选房时前项目不得选后项目房源,后项目可选前项目结余房源。

1)一号一个被征收人选房管控

①一号单选的,被征收人在选择房源时按以最接近安置面积的型为基点,并在同一套型管控区间内进行择房;若同一区间内房源已被选完,可顺延在上一区间内进行选房。

②一号多选的,被征收人在选择最后一套房源时按以最接近安置面积的型为基点,并在同一套型管控区间内进行择房;若同一区间内房源已被选完,可顺延在上一区间内进行选房。

  2)一号多个被征收人选房管控

选房析产(按份共有),且析分所得总安置面积在40平方米及以上的被征收人,可独立按套型区间管控办法进行择房,并各自独立计算分段扩购价和货币化补偿款;各房源选完为止。

②选房前已经析产(按份共有),且析分所得总安置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在本批次选房中仅有此处产的,经指挥部批准后,可给予按套型区间管控办法进行择房,并各自独立计算分段扩购价和货币化补偿款;各房源选完为止。

③选房时仍未析产(共同共有)的,按独立单宗(即单宗单号)进行选房管控与享受扩购优惠。

备注:按份共有类析分所得面积统计口径,以被征收人签约时提供的各被征收人共同约定的析分资料为据。

  3)合并选房业务处置办法

选房前被征收人申请多号合并选房的,在不影响“保障区”选房政策前提下,允许前面选房号全部或部分安置面积合并到本人或直系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下同)在同批次项目后面的选房号内进行选房。  

同批次项目直系子女选房号在前面,父母选房号在后面,选房前被征收人父母申请将部分安置面积赠与给子女在不影响“保障区”选房政策前提下,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给予合并选房

③属赠与类合并选房的,选房签约时受赠人不得将受赠面积再转赠送给非赠与人的直系家庭成员。

申请合并选房的,合并后扩购照顾购买仅可享受一次,照顾购买价按合并后项目的标准结算。 

4)“保障区”选房办法

选房时在区间管控下,每个受保障的被征收人(含一号多个被征收人<共同共有>)仅允许在对应的“保障区”房源内选择一套房源,余部分“普选区”内进行选房。

允许被征收人放弃选择“保障区”房源,另选“普选区”房源。

“保障区”选房对象,若同时在“保障区、普选区”选房的,按房源所在功能区分别适用区间管控,合并计算分段扩购价与货币化补偿款。

“保障区”房源实行“弃1退1”动态流转管理,即在选房时若被征收人放弃选择“保障区”房源,选择“普选区”房源的,“保障区”房源将自动核减1套并流转为“普选区”房源。流转核减处置办法:从1#楼区往2#楼交替流转,并按楼层次最低者开始,同面积取东单元。

(六)剩余面积处理

1.选房后剩余安置面积部分,可申请合并到本批次本人或直系家庭成员的选房顺序号内进行选房;也可申请合并到本人或直系家庭成员在本安置区内其他征迁项目最后面选房顺序号内进行选房,与剩余安置面积相关联的临时过渡费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终止放。

2.选房后因房源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的影响,造成安置面积剩余部分大于40平方米,若不具备合并选房条件或不申请合并选房的,按第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结算

3.选房剩余安置面积40平方米,若不具备合并选房条件或不申请合并选房的,3855元/平方米给予货币化结算。

(七)停车位申购(租赁)。每个选房号允许按已选套房数1:1申购(租赁)普通停车位、普通子母停车位及各对应类型微型车位(含人防区车位);若房源不足的,选完就止。

(八)选房赠与原则。选房时赠与业务原则上仅适用于被征收人直系家庭成员;非代位继承原因需隔代赠与给直系孙辈的,经受赠人父母见证确认后给予办理隔代赠与。

八、约束措施

(一)延误选房处置

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延误选房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当日同批次选房号。

1.未提供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完整选房材料。

2.经资格审核确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房源确认表》。

3.被征收人在通知选房签认日内,未在规定间内到场完成资格审查并参与选房的,由同批次后一位被征收依次顺接选房;被征收人在选房结束前到位的,顺接在同批次正在选房的被征收人后面进行选房。

4.被征收人在通知选房签认日内,未在当午批次选房工作结束到达选房现场的,需自动顺延至下一当午批次;若连续两次未到达选房现场的,待集中选房工作结束后,征收人按指定房源”的安置方式给予处置

(二)违规选房处置

被征收人选房过程中出现下列不配合办理手续情形之一的,视为自愿放弃所选安置房,征收人有权对所选安置房进行处置取消其选房顺,由征收人按指定房源”的安置方式给予处置

1.选房工作组叫号后被征收人15分钟内没有进入选房工作区并按要求进行房源签认的,将取消该选房顺序号,自动顺延至当午同批次最后一个选房号进行选房;若再次叫号仍不进行房源签认的,按拒绝选房处置。

2.未在规定时限内依规一次性全部选完安置房。

3.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房源认表》。

4.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财务结算表》。

5.在选房签认日未按规定签订《安置协议书》。

6.未依规缴清可交房部分的应补差价款、住宅公维金

(三)拒绝选房处置

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选房和申请房源回购的,选房期满后征收人按指定房源”的安置方式给予处置,同时终止发放临时过渡费和老年人生活补助金。

第五部分 财务结算


九、财务结算

(一)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应在选房签认日当日一次性结算安置房总应补差款。

2.属于现房安置(含扩购)部分的补差价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部分被征收人原则上应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日1个月内缴清

3.属于申购部分的申购(租赁)价款,被征收人应在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4个月内缴清,否则申购协议自动取消

4.财务结算后被征收人仍有余额的,征收人在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15日内将余额部分汇入被征收人开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存折账户

5.被征收人逾期未缴清申购(租赁)费用的,征收人申购(租赁)协议被取消后的15日内将余额部分汇入被征收人开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存折账户

(二)住宅结算

被征收人选房签认后,住宅安置面积的安置价按下列办法分别结算:

1.住宅总安置面积部分,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结算补差价款。

2.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面积的,超安置面积选房部分具体结算如下:

(1)2018年3月22日泉台管[2018]49号文件实施后签约的,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3000元/平方米安置价算;超出面积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部分4500/平方米综合成本价结算;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6500/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2)选房时因安置房户型、建筑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选取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总安置面积的,剩余部分按第六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结算。

(三)停车位结算

1.地下室停车位(含人防区车位)申购(租赁)

1)普通停车7万元/位,子母车位10万元/位结算;

2)微型车位申购费,按同类普通车位申购费下调1万元/位结算;

备注:人防区的车位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采用租赁形式提供使用,租赁期限与安置房使用期限一致。

(四)过渡费结算

1.参与本轮回迁安置选房的项目,产权调换部分的过渡补助费统一发放至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

2.选房后在规定的1个月交款期限内,产权调换部分的过渡补助费将继续给予发放;属逾期安置的,过渡补助费按双倍标准发放。

3.被征收人按规定结清安置房应补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再按6元/平方米·月发给3个月过渡补助费(装修过渡期),纳入选房安置财务结算。

十、老年人生活费补助结算

老年人生活费补助发放期限随住房过渡费的规定期限(包括交房装修过渡期)终

十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住宅部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泉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泉建综[2011]70号)规定的标准分两次缴清,办理交房手续前先予交纳50%,待办理房产证时一次性缴清余额;车位部分在办理交房手续100%缴清。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标准

项目类型

标准(元/㎡)

别墅

90

不带电梯的房屋

50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10层)

60

带电梯的房屋(10层<总层数≤20层)

70

带电梯的房屋(20层<总层数≤35层)

90

带电梯的房屋(总层数>35层)

110

车库、地下室(按车位面积)

50


第六部分 交房管理


十二、安置房交接

(一)房源交接。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出具的交房资料与交房组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涉及属申请局部提前交房和申(扩)购部分的处置如下:

1.被征收人在交房时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足额一次性缴清应补款项的,等面积安置部分的所选房源(以套为基数)可给予提前交房。

1)属局部交房的,应缴对抵金额按等比分摊计算。即,拟交房面积/己选房源总面积×应缴对抵金额。

2)扩购部分的应缴款项,采用统一规集计入申请最后办理交房手续的房源。

备注:应缴对抵金额:指征迁财务结算时可被自然延期交房时才需缴交的费用。

2.被征收人(房产权益人可申请用本人或直系家庭成员在洛阳片区内其他征迁项目的安置面积(含析产、继承、受赠、判决、裁决、执行对扩购面积进行等量抵扣;抵扣时应优先扣除产权调换部分,不够的再扣照顾购买部分。

3.被征收人交房告知书》确定的首个交房4个月内未缴清车位申购(租赁)费用,选房时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租赁)协议将自动终止并作废;在停车位申购(租赁)费用缴交期限届满前,被征收人若需提前取消车位申购(租赁)申请退款的,经指挥部领导审批后给予办理结余款退还手续。

备注:属于局部交房和扩购的:集中交房工作结束后,后续相关管理工作由洛阳片区指挥部负责。

(二)房源变更

1.同批次选房期间,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房源确认表》或提交《房源确认表》后要求变更房源的,须待当同批次最后一个选房号结束选房后依序重新确认房源;若申请置换调整变更,仅受理同区间因改善居住条件需扩增的对象变更后超面积部分按6500/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2.集中选房期间跨区间扩增房源面积改善居住条件的,须待同批次项目最后一个选房号结束选房后依序重新确认房源变更后超面积部分按6500/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3.交房前,被征收人申请将已选房源与同一安置区可供选的结余房源进行更换的,经指挥部领导审批后,处置如下:

①若更换同幢同楼层次的,需增收“房屋朝向方位差价”50元/平方米;同幢不同楼层的,需增收“房屋楼层次差价”50元/平方米·层,屋面层不计楼层次差价;

②更换不同楼幢的,高于原楼层次或同楼层次(不含屋面层)的依类别给予增收“房屋朝向方位”、“房屋楼层次”差价,计费标准50元/平方米;若属于“即换楼幢又换方向”的,两项取最高项结算;

③更换后超面积部分按6500元/平方米市场价结算

④原则上不同安置区(不包括同批次多个安置区交叉选房部分、政策规定不予统筹调配安置区)不予申请更换。

4.交房前被征收人需要继续完善已选房产的处置,经指挥部领导审批后给予办理;交房后一律不予办理。

备注:房屋朝向方位差价与房屋楼层次差价以原选房面积为计算基数。

(三)物业管理。被征收人应与所在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业主临时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自觉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

(四)物业费缴交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房安置的,享受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的“五免五减半”物业管理费优惠政策,即享受物业管理费补助的部分面积自交房后起前五年物业管理费免交,后五年物业管理费减半缴交,免交和减半缴交的物业管理费用由区管委会财政补助。

2、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住房部分1.20元/平方米,商业部分1.60元/平方米;普通车位70元/月/位,子母车位100元/月/位物业服务公司可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文改服价[2019]331号)的规定依法调整物业服务费标准。

3物业管理费减免起算时间现房按交房告知书》确1个月款期限起次月1日开始

4、被征收户申请物业管理费减免的人口数认定:在减免期间内可减免人口数实行静态管理机制,即可享受减免人口以签订《安置协议书Ⅱ)》时权利人直系家庭成员的实际人口为依据;权利人的父母可纳入申请减免的对象,但不可重复计算。

6、若《安置协议书(Ⅱ)》权利人是被征收人已婚女儿的,本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享受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政策

7、同一个减免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减免优惠;若属不同时期的回迁安置,物业管理费减免优惠可享受到本人最后一个安置项目减免期限终止日。

部分 附则


十三、特殊情形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各安置工作组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片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十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潮韵华庭安置区(第一批次)回迁选房安置集中选房后结余房源作为洛阳片区内其他征迁项目的提前安置房源,或归集入库作为其他征迁项目的统筹安置房源。

十五、解释权

本实施办法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

十六、生效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征收人发布《选房安置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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