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第2016号
2019年6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588号文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2058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泉州台商投资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建筑渣土资源化处理中心预申请工业项目 |
工业用地 |
二、批准土地用途
三、征收土地位置
张坂镇门头村〔详见各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地类及面积
张坂镇门头村旱地0.3886公顷、林地0.9036公顷、其他农用地0.5013公顷、未利用土地11.412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3.2058公顷。
五、征地实施单位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六、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泉台管〔2017〕26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5000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000元/亩、被征地农民14000元/亩)和安置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途径采用货币方式。
青苗补偿费1800元/亩,地上附着物、养殖水面、坟墓补偿标准按照泉台管〔2017〕26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另行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19年7月12日至2019年7月17日。
登记地点:被征地项目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
复核时间:2019年7月18日。
八、其它注意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对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闽政地〔2019〕588号文批准的征收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期满后六十日内就闽政地〔2019〕588号征地批复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期满后六个月内就闽政地〔2019〕588号征地批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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