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2019〕第2003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9〕17号文批准的《使用集体土地方案》,我局拟定《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使用集体土地单位地类及面积
东园镇仑山村水浇地0.11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8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1335公顷。
二、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标准
使用集体土地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关于调整我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泉台管〔2017〕26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各地类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7.5万元/公顷补偿, 安置途径采用货币方式。
青苗补偿费2.7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养殖水面、坟墓补偿标准按照泉台管〔2017〕26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本次使用集体土地的各项费用自《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全额支付被使用集体土地安置对象,被使用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采用货币安置并参照《泉州台商投资区新型农村社会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产权人。
涉及上述使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另行公告。
三、被使用集体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如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局,联系电话:27398833。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使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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