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公告
〔2019〕第2005号
2019年1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65号文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134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土地用途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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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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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湾大道(海江大道-16号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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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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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土地位置
洛阳镇白沙一村、张坂镇玉埕村、玉山村、玉霞村、东园镇后港村、琅山村、下垵村、秀涂村和百崎回族乡百崎盐场、下埭村〔详见各项目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地类及面积
百崎回族乡白奇盐场其他农用地0.13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0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03公顷、其他土地0.1099公顷、未利用土地0.3306公顷;百崎回族乡下埭村旱地0.0556公顷、园地0.0493公顷、其他农用地0.19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942公顷、未利用土地0.2723公顷;东园镇后港村旱地0.2355公顷、园地0.1284公顷、其他农用地0.251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1公顷、未利用土地0.456公顷;东园镇琅山村旱地0.4143公顷、园地0.1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12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99公顷、未利用土地0.1559公顷;东园镇下垵村旱地1.0768公顷、园地0.1614公顷、其他农用地0.38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92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52公顷、未利用土地0.1135公顷;东园镇秀土村旱地2.3025公顷、园地0.439公顷、其他农用地0.45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365公顷、其他土地0.1267公顷、未利用土地0.4561公顷;洛阳镇白沙一村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未利用土地0.2761公顷;张坂镇玉山村旱地0.0498公顷;张坂镇玉霞村旱地0.7507公顷、其他农用地0.23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141公顷、未利用土地0.0119公顷;张坂镇玉埕村旱地0.120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8公顷、其他土地0.005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4.1340公顷。
五、征地实施单位
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六、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征收土地按照《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泉台管〔2017〕26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5000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4000元/亩、被征地农民14000元/亩)和安置补偿费27000元/亩。安置途径采用货币方式。
青苗补偿费1800元/亩,地上附着物、养殖水面、坟墓补偿标准按照泉台管〔2017〕26号文件规定据实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另行公告。
七、征地补偿登记时间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登记时间: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2月25日。
登记地点:被征地项目所在乡镇国土资源所。
复核时间:2019年2月26日。
八、其它注意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不予以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对闽政地〔2019〕65号文件以及本公告实施征收土地相关内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期满后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期满后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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